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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第七批指導性案例剖析:防避冤假錯案重復發生

2016-06-07 10:10:21|來源:法制日報|編輯:韓基韜

  6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七批指導性案例,包括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于英生申訴案,陳滿申訴案,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

  《法制日報》記者就發佈第七批指導性案例的意義以及這些指導性案例的具體價值等問題,採訪了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

  統一司法標準提高辦案品質

  記者:請介紹一下最高檢第七批指導性案例的主要特點和發佈本批指導性案例的意義。

  答:此次發佈的4個案例都是近年來社會比較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也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與其他司法機關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成功案例。

  從案例內容看,有的涉及實體法方面的爭議,如馬樂案,主要是針對刑法法條適用問題提出抗訴;有的涉及程式法一些重要問題,如于英生案、陳滿案中的證據審查規則、有罪證明標準以及王玉雷案中的非法證據排除、審查逮捕標準等。雖然每個案例的特點和指導意義不同,但都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依法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權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都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加強對刑事判決、裁定和偵查活動的監督,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責,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方式。此次發佈的4個指導性案例,涵蓋第二審刑事抗訴、審判監督程式抗訴和審查批捕等多個監督環節,既包括對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的監督,也包括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通過全面闡述檢察機關監督理由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採納監督意見情況,指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類似案件、處理類似問題時統一司法標準,提高辦案品質。

  同時,通過發佈本批指導性案例,充分展現了各級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和勇於擔當、有錯必糾的司法理念,以及檢察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確保司法公正的獨特價值,從而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實現司法公正的信心。

  標誌性案件指導同類案處理

  記者:馬樂案作為指導性案例具有哪些意義和價值?

  答:馬樂案是第一個由最高檢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刑法法條適用問題提出抗訴的案件,也是第一個由最高法開庭審理,最高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的刑事抗訴案件,可以説是一個非常具有標誌性的案件。

  此案爭議焦點是如何理解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援引同條第一款法定刑的問題,即該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應當對第一款規定的法定刑進行全部援引。該案一二審法院均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並未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為由,認定馬樂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對此,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提出抗訴,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屬於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應當援引同條第一款的全部規定,對馬樂的行為依照“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檔次處罰。去年12月,最高法終審判決採納最高檢的抗訴意見,改判馬樂有期徒刑3年。

  從指導性案例的角度來看,馬樂案的主要價值在於: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刑法有關援引法定刑的基本原則,即援引法定刑應當是引用其他罪名或條文的全部量刑規定。而且,由於援引法定刑是刑法中經常使用的立法技術,關於援引法定刑的問題,除本案涉及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外,在刑法其他條文或者案件中同樣有可能出現。從這個意義上説,該案的抗訴和再審改判,對於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今後同類案件的依法正確處理必將産生重要影響。

  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式

  記者:通過依法監督糾正于英生案和陳滿案,檢察機關自身應當吸取哪些經驗或教訓?

  答: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于英生案和陳滿案都是由最高檢指導有關地方檢察院,通過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提出抗訴等方式,成功糾正法院錯誤判決,使蒙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無罪、重獲公正與自由的成功案例。

  在對這兩個申訴案件進行監督的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行使監督權力,在沒有真兇出現的情況下,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嚴格把握糾錯標準,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與人民法院共同糾正了已經生效的錯誤裁判,最終使錯案得以昭雪,正義得以實現。

  把這兩個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更重要的意義在於:讓各級檢察機關深刻認識造成此類冤假錯案的原因,研究思考如何從源頭上防範和避免冤假錯案的重復發生。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辦案活動貫穿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因此無論在偵查監督、審查批捕還是審查起訴過程中,如果能夠真正有效地發揮好監督制約作用,從一開始就嚴格把好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適用法律關,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式,將對避免和減少冤假錯案發揮重要作用。這是我們從於英生案、陳滿案以及許多其他類似案件中得出的非常深刻的經驗教訓,值得各級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活動中認真反思和把握。

  頂壓力敢監督排除非法證據

  記者:檢察機關能夠依法監督糾正王玉雷故意殺人錯案,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什麼?

  答:審查逮捕環節是檢察機關辦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道關口,也是堅守防止冤假錯案的第一道關口。因此,檢察機關能否在審查逮捕環節發揮好監督制約作用,依法準確適用逮捕措施,對於正確打擊犯罪、保障人權和防止冤假錯案發生都有重要意義。王玉雷案是近年來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過程中,堅守正確司法理念,注重保障人權,有效避免冤錯案件發生的一個典型案例。

  這個案件的成功辦理,有許多非常關鍵的因素,但我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司法理念問題。理念是行動的先導,很多冤假錯案的發生,究其根源,首先是司法人員司法理念上出現了偏差。檢察機關一直強調要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司法理念,但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對此理解不深刻、踐行不到位問題。對某些辦案人員來説,片面追訴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保障人權觀念相對淡薄。表現在審查逮捕工作中,主要是不願或者不敢排除非法證據,不能依法嚴格把握逮捕標準,甚至對一些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由於某些壓力和因素影響,也不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最終不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利,也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在王玉雷案中,檢察機關和辦案人員自始至終秉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司法理念,並且在這種理念指引下,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多次當面訊問和聽取犯罪嫌疑人陳述,注意發現並且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在其他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情況下,能夠頂住壓力、依法辦案,最終對王玉雷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不僅切實保證了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而且避免了一起錯案悲劇的發生。

  檢察機關和辦案人員在該案中展現出的正確司法理念和依法監督、敢於監督的精神,對於各級檢察機關依法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全面提升法律監督工作水準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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