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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佈最新一批指導性案例 陳滿等依法糾錯案入選

2016-06-06 18:21:00|來源:國際在線|編輯:楊玉國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6日)發佈最新一批指導性案例。引人關注的是,這批案例中既包括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的監督,也包括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轟動一時的陳滿申訴案,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均被納入其中。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檢察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將繼續更好發揮法律所賦予的監督職能,增強人民群眾對實現司法公正的信心。

  今年二月,因涉嫌殺人縱火而蒙冤入獄23年的陳滿終於獲得自由。陳滿案的昭雪震驚各界。依據我國刑訴法,最高檢對各級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陳滿案即由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浙江省高院再審,最終使蒙冤被告人重獲公正與自由。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陳滿案的指導意義在於檢察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權力,在沒有真兇出現的情況下,堅持疑罪從無原則,與法院共同糾正了已生效的錯誤裁判。“司法機關無論是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還是審判,以及復查刑事申訴案件,都必須堅持證據的審查,要堅持對案件事實結論的唯一性的證明標準。就是説,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實、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這些關鍵問題上,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才能認定案件事實。如果案件事實認定不能得出唯一性的結論,那麼就應該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加以糾正。”

  此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中,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是第一個由最高檢向最高法就刑法法條適用問題提出抗訴的案件。某基金公司經理馬樂,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先於、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基金賬戶,買賣相同股票進行非法獲利。一、二審法院認定馬樂行為屬“情節嚴重”,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因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的交易活動成交額超過10億,非法獲利1900多萬元,所以這一判決引發“量刑過低”的質疑。最高檢審查認為馬樂行為應屬“情節特別嚴重”,遂提起抗訴。最高法去年底作出終審判決,採納抗訴意見改判馬樂有期徒刑3年。萬春指出,“這個案件回答了司法實踐中爭議的問題。就是説,‘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案件根據自身情節的情況應當分別適用刑法一百八十條的‘情節嚴重’或者是‘情節特別嚴重’來判處刑罰,而不僅僅只適用‘情節嚴重’一個量刑檔次,有利於指導我們的司法人員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規定,也對明確同一類案件的處理或者同一類從業人員犯罪的處罰具有指導意義。”

  最高檢發佈的另外兩個指導性案例,于英生申訴案同陳滿案相似,由最高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後,成功糾正錯誤判決,使蒙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無罪。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是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重視發現和排除非法證據,嚴格把握逮捕條件,有效避免冤錯案件發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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