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狀告《汽車人總動員》製片人等著作權侵權
原標題:迪士尼狀告《汽車人總動員》製片人等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
新華社上海6月21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迪士尼企業公司、皮克斯訴廈門藍火焰影視動漫有限公司、北京基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據悉,兩原告共同擁有《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系列電影的著作權及其中動畫形象的著作權。
中國電影《汽車人總動員》于2015年7月公映,廈門藍火焰影視動漫有限公司是製片人,北京基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是發行單位,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在PPTV網站向社會公眾提供了該電影。
原告代理人稱,電影《汽車人總動員》中的動畫形象K1和K2,抄襲了原告電影中的動畫形象“閃電麥坤”和“法蘭斯高”。被告還製作了展板和海報,抄襲了原告的動畫形象。在被告運營的PPLIVE網站上,傳播了海報、預告片和電影。《汽車人總動員》的名稱與原告電影名稱極其相似,在被告宣傳海報中突出了汽車和總動員字樣,故意遮蓋“人”字,導致一般受眾無法識別並對電影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海報中還突出使用並抄襲了原告動畫形象的K1和K2。故被告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聚力公司停止侵權;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合理費用100萬元。
被告代理人則表示,《汽車人總動員》電影的K1和K2動畫形像是獨立創作的,沒有剽竊原告《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電影的動畫形象。《汽車人總動員》中K1、K2車輛形象的設計借鑒了現有車型獨立創作完成,與原告的動畫形象不構成實質相似。原告主張被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也不成立。原告電影名稱屬於題材類的描述性的名稱,本身顯著性不強,不能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被告一直宣傳《汽車人總動員》是國産電影,相關消費者不會造成混淆。此外,涉案作品的票房收入扣除相關稅金、電影專項基金、院線分成、其他創作成本後,是虧損的,被告不存在獲利。
法院將擇日對該案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