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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讓涉毒藝人重回舞臺

2016-06-27 07:18:50|來源:北京青年報|編輯:王瑞芳

  明星吸毒固然對青少年有極其不良的示範作用,但一位戒毒成功的明星,能夠重新在螢幕上煥發光彩,其正面的示範作用也同樣不可小視。況且,吸毒固然是錯,但更是人生的迷失。因為一次迷失便再不許回到正途,也無法體現社會對失足者的寬容。

  6月26日是第29個國際禁毒日,今年確立的禁毒日主題是“無毒青春,健康生活”。但不容回避的問題是,世界範圍內,反毒、禁毒的努力始終不懈,但吸毒、販毒行為給人們帶來的身心危害,卻有日益嚴重之勢。尤其隨著各類新型毒品和軟性毒品的氾濫,使得更多青少年落入毒品的魔掌,“無毒青春”成了曾經擁有卻已經迷失的美好夢想。

  在這樣的背景下,對於那些已經深陷毒品深淵,卻還願意掙扎離開,重回“無毒青春”的吸毒、戒毒者,社會究竟應該拉他一把,幫他上岸,還是再給他一擊,讓其終生付出代價,就成了伴隨反毒、禁毒工作始終的糾結和兩難。

  日前,國家禁毒辦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作為青少年的偶像,明星在禁毒示範上要有更大的社會責任。而對於涉毒藝人也不能‘一棒子打死’,接受完懲罰,就可以回歸社會。”這樣的表態,無疑符合拉一把、給出路的原則,有助於那些真心戒毒的藝人、明星遠離毒品、回歸正軌。但是,這樣看似完全合情合理的原則,究竟怎樣落實為具體措施,尤其是如何與藝人、明星的特殊身份相適應,如何與公眾對他們的嚴格要求合拍,以及如何與藝術主管部門的已有規定相容,都存在一系列具體問題需要回答和解決。

  伴隨幾件藝人吸毒事件的曝光,國家廣電總局于2014年出臺了全面封殺包括吸毒在內的“劣跡”藝人的嚴格禁令。按照這一禁令,有吸毒等“劣跡”的藝人,不僅不能繼續參與影視作品、節目的製作,甚至其此前參與演出的各類作品、節目,也不得在影院、網絡、電臺、電視臺等所有媒介中播出。

  如果僅從打擊吸毒氾濫的角度,這一禁令無疑具有巨大的威懾力和殺傷力,不僅吸毒藝人面臨終生代價,而且也使相關製作、播出機構面臨巨大且不確定的風險。為了降低風險,參與影視作品、節目製作的各方,都會把甄別、排除吸毒藝人的工作,放在極其重要的位置。

  但是,如此嚴厲的禁令,其對藝人的殺傷力,即便不算“一棒子打死”,也幾乎等於“一棒子打個半死”。從此永遠告別舞臺、螢幕的藝人,究竟還有沒有可能回歸社會,幾乎沒人可以有把握地回答。

  其實這也體現了社會面對這一問題時的普遍糾結,抽象談論時,人們很容易選擇拉一把、給出路,並支持社會張開懷抱,幫助其回歸社會、遠離毒品。即如國家《禁毒法》中所規定的那樣:“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但是當面對某個具體的吸毒、戒毒人員時,怨懟、無奈、不解、恐懼的心理就可能佔了上風,原則上的寬宥,就可能被具體的情緒所左右,轉而希望給這些敗家子們更嚴厲的懲罰,比如讓他們再也找不到好工作、再也過不上好日子等等。面對藝人、明星時,這樣的心理可能更為強烈,因此對藝人的封殺令才得到輿論的廣泛支持。

  但換個角度考慮,明星吸毒固然對青少年有極其不良的示範作用,但一位戒毒成功的明星,能夠重新在螢幕上煥發光彩,其正面的示範作用也同樣不可小視。況且,吸毒固然是錯,但更是人生的迷失。因為一次迷失便再不許回到正途,也無法體現社會對失足者的寬容。

  因此,面對吸毒藝人,一律封殺顯然不是最佳方法。在不違反《禁毒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藝人吸毒、戒毒的不同情況,制定更加細緻、合理,既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又有利於幫助涉毒藝人遠離毒品、回歸社會的管理、處罰辦法,才能達到既拯救涉毒藝人,又能垂范社會的良好目的。(張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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