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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不接受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國際法

2016-07-05 21:52:26|來源:求是|編輯:杜軍帥

  核心要點:

  ■ 仲裁庭不顧中菲已選擇通過談判協商方式解決爭端的事實,不顧中方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的排除性聲明,違反《公約》規定,強行審理和行使管轄,嚴重侵犯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和《公約》締約國享有的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和程式的權利,架空了包括中國在內的約30個國家根據《公約》規定作出的排除性聲明,從事實上否定了締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破壞了《公約》爭端解決體系的完整性。

  ■ 仲裁庭對國際法規則的適用,充滿爭議。在島礁領土地位與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以及“承諾”是否構成約束力等問題上,仲裁庭引用個別新近作出且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司法判例證明其觀點,卻無視更多與其結論相反的國際司法判例,而且缺乏充分的説理,缺乏基本的嚴肅性。

  ■ 領土主權不可侵犯是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和國際法的根本原則,是國際關係穩定的基石。《公約》從未賦予一國借《公約》主張海洋管轄權而侵犯他國領土主權的權利。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並強行推進仲裁,以所謂海洋管轄權否定中國對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是對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挑釁,動搖了現代國際法和國際秩序的基礎。

  ■ 一言以蔽之,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是一場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鬧劇,既不可能改變“舊格局”,也不可能製造“新現實”。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益是在長期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為中國歷屆政府所堅持,受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保護。

  ■ 中國是國際社會的重要成員,是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現代國際法秩序的締造者、維護者和建設者。中國尊重各國在相互協商基礎上,通過自行選擇的爭端解決方式,和平解決有關爭議。作為《公約》締約國,中國為《公約》的最終達成付出巨大努力,並一貫忠實履行《公約》項下的各項義務。中國不接受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國際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于1982年12月10日簽訂,1994年11月16日開始生效。除美國等極少數國家外,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已批准或加入《公約》。《公約》確立了包括爭端解決程式在內的國際海洋法體系。我國于1996年5月15日作出批准《公約》的決定。《公約》于同年7月7日開始對我國生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批准《公約》決定的同時聲明,我國“將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通過協商,在國際法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2006年8月25日,我國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對於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中國不接受《公約》規定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式。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不顧中方反對,就中菲有關南海“海洋管轄權”的爭端遞交仲裁通知,提起了強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國政府退回菲律賓政府的仲裁通知。此後,中國政府多次鄭重聲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令人遺憾的是,2015年10月29日,應菲律賓請求建立的仲裁庭作出《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裁決》,裁定對菲部分訴求擁有管轄權,並將其餘仲裁事項的管轄權問題留至與案件實體問題一併審理。

  從其關於管轄權問題的裁決及過去三年的表現看,仲裁庭的行為與裁決嚴重背離國際仲裁一般實踐,違反了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完全背離《公約》促進和平解決爭端的宗旨,嚴重損害《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不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仲裁庭的所作所為説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國際法,且避免了不公正的審判。仲裁庭裁決及其行為的非法性和不當性集中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仲裁庭擴權濫權,破壞《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整體性,侵犯了締約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

  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最主要主體,尊重主權平等是《聯合國憲章》所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尊重主權國家的自主選擇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礎。《公約》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同樣建立在尊重主權平等和主權國家意願的基礎上。一是根據《公約》第280條和第281條,締約國之間的有關爭議首先應通過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解決,如果締約國業經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而仍未解決爭議且各方不排除其他程式的情形下,才可適用其他規則。二是根據《公約》第283條規定,締約國之間如果對公約解釋和適用問題産生爭議,應迅速就有關爭議交換意見。根據《公約》的精神,直接當事國之間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應當屬於訴諸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式的前置條件。三是根據《公約》第298條規定,即便就爭端解決強製程序而言,締約國仍然有權作出排除性聲明,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歷史性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排除在有關強製程序之外。

  自1995年以來,中菲在多個雙邊文件中已就通過雙邊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協定。2002年中國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10個國家簽訂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宣言》)第4條明確規定,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中菲兩國據此選擇了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並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內的第三方解決辦法。直至2011年,菲方還與中方共同發表聲明,承諾堅持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

  仲裁庭不顧中菲已選擇通過談判協商方式解決爭端的事實,不顧中方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的排除性聲明,違反《公約》規定,強行審理和行使管轄,嚴重侵犯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和《公約》締約國享有的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和程式的權利,架空了包括中國在內的約30個國家根據《公約》規定作出的排除性聲明,從事實上否定了締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破壞了《公約》爭端解決體系的完整性。

  更為惡劣的是,仲裁庭為了擴張自己的管轄權,無視《公約》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的目的和宗旨,把手伸到與《公約》根本無關的領土爭議問題,企圖通過歪曲解釋《公約》否定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配合菲律賓掩蓋其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群島有關島礁的事實,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

  二、仲裁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過程中存在嚴重不當

  第一,仲裁庭對中方立場斷章取義,歪曲解讀。根據《公約》附件七有關規定和相關國際法實踐,在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的情況下,仲裁庭仍應查明菲方訴求涉及的全部事實和法律依據。中國外交部于2014年12月7日受權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系統全面闡述中國政府對仲裁案的立場以及仲裁庭對菲方所提仲裁事項沒有管轄權的法理依據。

  令人遺憾的是,仲裁庭不但沒有聽取中國政府對有關問題的立場,反而對中方立場文件斷章取義、肆意歪曲,尋章摘句以作為攻擊中方立場的“材料”。例如,在中菲已選擇通過談判解決爭議的問題上,仲裁庭無視中方立場和中菲在一系列雙邊文件和《宣言》中共同體現的僅通過談判解決爭議的承諾,刻意解讀每個單一文件的法律約束力,從而得出中菲之間未排除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的錯誤結論。又例如,對中國南沙群島有關島礁法律地位的判定上,仲裁庭無視中方一貫堅持將南沙群島視為整體的立場,歧視性地把有關島礁從南海諸島的宏觀地理背景中剝離出來,構成對中方立場的無視和曲解。

  第二,仲裁庭對事實和法律的認定,前後矛盾。仲裁庭對菲方的訴求,往往是先預設結論,然後才開始選擇性地蒐集中方的證據並且無端指責,因此在有關事實和法律的認定上前後矛盾,錯漏百齣。例如,仲裁庭一方面咬定案件本質不是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但卻將中菲雙方圍繞解決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爭端進行的協商作為菲方已履行交換意見義務的依據;一方面錯誤地認定《宣言》不具法律約束力,又將《宣言》作為菲方已經履行交換意見義務的依據等。

  同時,為服務於確立對菲方所提仲裁事項的管轄權,有關仲裁員和專家證人在仲裁庭的立場和其所一貫堅持的立場相比發生了原則性變化。例如,荷蘭籍仲裁員宋斯教授長期認為確定島礁的法律地位是海洋劃界密不可分的組成部分,但在成為本案仲裁員後,一改過去的立場,反而認為島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可以與海洋劃界問題脫鉤,從而為菲律賓惡意規避中方有關海洋劃界的排除性聲明背書。又例如,菲律賓所請的專家證人斯科菲爾德教授曾撰文指出,南沙群島至少存在12個符合島嶼定義並可以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島嶼。然而在仲裁庭聽證時,斯科菲爾德教授卻反口稱南沙群島沒有一個島礁可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仲裁庭在庭審中絲毫未對斯科菲爾德教授前後説法的自相矛盾之處提出質疑,沒有盡到審慎審查證人證言的義務。

  第三,仲裁庭對國際法規則的適用,充滿爭議。在島礁領土地位與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以及“承諾”是否構成約束力等問題上,仲裁庭引用個別新近作出且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司法判例證明其觀點,卻無視更多與其結論相反的國際司法判例,而且缺乏充分的説理,缺乏基本的嚴肅性。

  其中,最典型的有選擇性問題體現在中菲在一系列雙邊文件中的“承諾”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問題上。仲裁庭無視國際法院在2007年波黑訴塞黑案中對“承諾”一詞法律含義的明確解釋,無視國際法院在卡塔爾訴巴林、喀麥隆訴尼日利亞等案中的權威論斷,即一項文件無論採用何種名稱和形式,只要為當事方創設了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就具有約束力,而僅僅憑藉中菲有關雙邊文件的形式和《宣言》的政治性,在毫無詳盡分析的情況下,就認定中菲之間通過雙邊談判解決爭議的承諾沒有法律約束力,並將此作為裁定其對菲方有關仲裁事項有管轄權的基礎之一,這樣的結論顯然毫無法律説服力。

  三、仲裁庭所作所為,違背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宗旨,激化了矛盾,破壞了南海和平穩定

  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通過《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寄託了各國對通過仲裁等方式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希望。二戰結束後,《聯合國憲章》規定了包括談判和仲裁在內的爭端解決方式。這些爭端解決程式的根本目的在於“定分止爭”,從而實現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包括中國在內的一百多個國家經過長達十年的談判,最終確定了包括強制爭端解決方式在內的完整的爭端解決體系,也是希望通過和平解決爭端維護締約國間的友好關係,建立公平合理的海洋法秩序。

  但是,從近期國際法實踐來看,有關仲裁庭都明顯表現出隨意擴權以及偏離“定分止爭”的傾向。這一問題在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中表現得尤為突出。仲裁庭隨意擴權,將明顯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納入管轄,並否定中菲就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存在共識的效力,這不僅加劇了中菲之間的矛盾,而且嚴重影響到地區海洋秩序的穩定,背離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宗旨和《公約》“定分止爭”的原意。

  更為危險的是,在南海仲裁案中,個別國家企圖把《公約》作為唯一標準,否定包括《聯合國憲章》在內的國際法所確認的領土主權神聖不可侵犯原則,掩蓋自己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群島有關島礁的事實。領土主權不可侵犯是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和國際法的根本原則,是國際關係穩定的基石。《公約》從未賦予一國借《公約》主張海洋管轄權而侵犯他國領土主權的權利。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並強行推進仲裁,以所謂海洋管轄權否定中國對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是對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挑釁,動搖了現代國際法和國際秩序的基礎。仲裁庭肯定菲方的訴求,事實上掩蓋了菲律賓非法侵佔中國南沙島礁並將其非法侵佔行為合法化的企圖。

  中國和東盟國家經過近7年的艱苦談判,最終達成《宣言》。《宣言》反映了中國和東盟國家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南海爭議、通過制定規則管控南海爭議、通過務實合作推動互利共贏的共識。《宣言》簽署以來,各國依據《宣言》規範本國在南海的行為,積極推動海上務實合作。2013年9月,中國和東盟國家在全面有效落實《宣言》的框架下啟動了“南海行為準則”磋商。可以説,《宣言》已成為中國和東盟國家共同制定、共同履行的地區規則,已經構成地區法律秩序的重要基礎,對所有簽署國都有約束力。仲裁庭在菲方的蠱惑下,無視《宣言》對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發揮的巨大作用,肆意否定《宣言》的意義,否定《宣言》的約束力,是對地區規則的破壞,嚴重損害地區和平穩定的政治和法律基礎。

  四、仲裁庭的組成和有關運作本身有悖程式正義的要求

  根據《公約》爭端解決體系的整體性安排,菲律賓已選擇通過談判解決與中國之間的有關爭議,排除了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式。在未得到中方同意前,菲律賓根本無權提起仲裁。菲律賓無視上述事實,強行啟動仲裁程式,公然違反國際法,由此成立的仲裁庭自始非法。同時,仲裁庭的組成和運行還存在諸多違背程式正義要求的劣跡。

  菲律賓選擇在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期間提起仲裁。眾所週知,中日之間在東海存在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爭端,日本也一直試圖介入南海問題,根據國際法規則和普遍國際實踐,柳井俊二法官理應回避此案不做任何安排。但是,除菲律賓自行任命代表其立場的德國籍仲裁員沃爾夫魯姆教授外,柳井庭長任命了仲裁庭5名仲裁員中的其餘4名,其中包括曾在有關案件中對與中方類似的立場持堅決反對態度的仲裁員。且不論其明顯違反程式正義的要求,柳井庭長的動機和目的,如果不是有意為之,我們很難做出更好的解釋。根據有關國際規則和國際司法實踐,法官和仲裁員的選任應盡可能全面地代表世界各個地區和不同法律體系。因此,國際法院由來自各大洲的15名法官組成,國際海洋法法庭更有多達21名法官。另外,大量涉及南海的歷史實踐反映了中國獨特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觀念,如何以現代國際法的規則判斷中方歷史實踐的有效性,不但需要客觀中立的態度,高超的法律解釋和技術適用,更需要懂得中國的歷史傳統和文化習俗。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僅有5名仲裁員,其中4位來自歐洲,1位來自非洲但長期居住在歐洲,沒有一位來自亞洲、特別是了解古代東亞國際法秩序的仲裁員。這樣的仲裁庭根本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事實上,從這些仲裁員在庭審中的表現來看,他們非但無法準確理解中國的歷史實踐,反而對中國的合法權益心存偏見,根本做不到客觀公正。

  一言以蔽之,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是一場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鬧劇,既不可能改變“舊格局”,也不可能製造“新現實”。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益是在長期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為中國歷屆政府所堅持,受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保護。一個臨時拼湊的仲裁庭自始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無論作出怎樣的裁決,自然對中國沒有約束力,不可能影響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益。

  中國是國際社會的重要成員,是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現代國際法秩序的締造者、維護者和建設者。中國尊重各國在相互協商基礎上,通過自行選擇的爭端解決方式,和平解決有關爭議。作為《公約》締約國,中國為《公約》的最終達成付出巨大努力,並一貫忠實履行《公約》項下的各項義務。中國不接受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國際法。

  (劉振民 外交部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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