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違反標準出臺政策要追責
國際在線消息:7月7日(星期四)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胡祖才介紹建立和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央電視臺記者:
我們發現《意見》中提出現階段公平競爭審查由政策制定機關進行自我審查,請問這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如何保障審查結果符合公平競爭要求?謝謝。
胡祖才:
這次《意見》明確了審查的方式,實際上是以自我審查為主。當然,我們也強調外部監督,應該説是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相結合。這主要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也借鑒了國際經驗。從國際上來看,除了歐盟之外,英國、韓國、日本、新加坡等,都採取自我評估的方式,必要時徵求競爭主管機構的意見。綜合考慮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階段,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和行政管理體制,為了增強《意見》的可操作性,所以我們採取了自我審查為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點考慮:
第一,與現行的法律法規行政管理模式相銜接。根據《反壟斷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後可提出處理建議,由違法機關的上級機關糾正。現在我們的《反壟斷法》也是要靠相關機構自己來糾正的,執法機構也是提建議。政策制定機關自我審查與《反壟斷法》的規定精神相銜接。
第二,政策制定機關對制定政策的背景、目的、內容是更為了解,尤其自我審查,可以將保護市場競爭與實現政策目標更好地結合起來。
第三,由政策制定機關自我審查,也是一種競爭倡導的過程,有利於不斷增強政策制定機關的公平競爭意識,促進管理理念的轉變,使維護公平競爭成為政府自覺的行動。
第四,借鑒了國際經驗。
胡祖才:
同時,《意見》也明確提出,為了保障自我審查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從三個方面提出了保障性的措施:一是制定標準。《意見》明確提出四個方面18條審查標準,這實際上是為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設定了詳細、明確的評判依據和標準。二是加強監督。將自我審查與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社會監督主要是要求自我審查時要徵求利害關係人或全社會的意見,審查出臺後的政策措施要向社會公開,執法監督要加大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而且要及時公佈案件情況,來倒逼政策制定機關規範地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三是追究責任。《意見》強調,對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要嚴格追究責任。對失職瀆職行為還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黨紀政績責任,是要問責的。
可以説,我們現在的制度設計是自我審查加上三大保障機制這樣的模式,這也是現階段最為現實可行的方案。當然我們也知道,公平審查制度是長期性、系統性、複雜性的工程,要立足當前,也要著眼長遠,特別是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和成效,推進制度的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