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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三大硬傷六大謬誤

2016-07-12 19:48:09|來源:中國日報網|編輯:楊玉國

  不顧中方強烈反對以及國際社會的強烈質疑,位於荷蘭海牙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當地時間7月12日發佈所謂裁決。南海仲裁案是菲律賓阿基諾三世前政府單方面提起的,中方已多次聲明不接受、不參與仲裁庭管轄和裁決。然而,仲裁庭卻置《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基本原則和國際政治常識于不顧,強行仲裁,進一步增加了南海問題的複雜化、國際化、無序化和矛盾化。

  實際上,南海仲裁案裁決在其所導致的後果上存在三大硬傷,在法理上存在六大謬誤,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極大破壞了國際法治和地區秩序。

  三大硬傷

  首先,仲裁案威脅南海地區法律和規則秩序基礎。

  中國與東盟各國2002年共同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宣言》),宣言確認中國與東盟致力於加強睦鄰互信夥伴關係,共同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宣言強調通過友好協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南海有關爭議。《宣言》構成南海地區法律和規則秩序的基礎。

  遺憾的是,仲裁庭一意孤行地受理菲律賓單方面訴求,絲毫沒有顧及《宣言》等已經建立的國際法規則,絲毫沒有顧及正在發揮作用的對話機制、平臺與框架。仲裁庭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強制淩駕於受國際法保護的既有和平對話方塊架之上,構成了對國際法的傷害和對地區和平對話機制的損害,這是擴權、濫權。

  其次,從國際法權利看,仲裁庭擴權、濫權侵犯了《公約》締約國所享有的權利。

  《公約》賦予締約國將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等方面的爭端排除在《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式之外的權利,而中國、俄羅斯、法國、英國等約30個《公約》締約國均已作出各種排除性聲明。這些排除性聲明不是《公約》可有可無的附屬物,而是《公約》解釋和適用過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

  仲裁庭卻枉顧是非,不顧中菲南海爭議的本質是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這一鐵一般事實,強推仲裁程式,實質性違反了《公約》賦予締約國行使選擇權排除特定類型爭端的權利。

  其三,從仲裁的後果看,其絲毫無助於維護南海的和平穩定。

  任何國際司法案例,最終目的都是用和平方式解決分歧與矛盾、推動和平與發展。任何裁決都不能以破壞既有和平對話方塊架為代價,也不能給地區局勢製造更多混亂與危機。

  自有仲裁案以來,南海局勢更加複雜,中國與東盟努力促成的《宣言》正在被惡意邊緣化;外部勢力頻繁介入,海上安全緊張加劇;東盟內部分歧加劇,給東盟一體化進程增添新的負擔;菲律賓一些漁民生計艱難,原本和諧的民間交往被打破,地區民生受到波及。

  六大謬誤

  第一,錯誤地認定菲律賓所提訴求構成中菲兩國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根據《公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要確立管轄權,必須證明中菲之間就有關仲裁事項存在爭端,即,仲裁庭必須基於事實證明,菲律賓在提起仲裁前曾向中國提出過所訴求的主張,而中國就此表示過反對。但是仲裁庭未能做到這點。

  事實上,中菲兩國就菲律賓的訴求根本不存在真實的“爭點”。中國歷來對包括黃岩島在內的整個中沙群島和包括美濟礁等8個島礁在內的整個南沙群島主張並享有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而菲律賓是就單個島礁的地位及其海洋權利提出訴求。兩國從未就菲律賓訴求所涉事項交換過意見。

  這些事實表明,中菲兩國的主張涉及不同問題,並非針對同一事項,也不存在有針對性的反對。菲律賓有關訴求不構成中菲兩國之間的爭端。仲裁庭曲解中國觀點,錯誤認定中菲兩國就菲律賓有關訴求存在爭端。

  第二,錯誤地對不屬於《公約》調整而本質上屬於陸地領土主權問題的事項確定管轄權。

  不管菲律賓如何精心偽裝,其訴求實質就是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這個問題不屬於《公約》的調整範圍。以《公約》的相關規定來談南海諸島相關的歷史權利依據和權利主張內涵在國際法上本身就是不恰當的。

  中國南海諸島主權是中國人民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進程中,通過最早發現、最早命名、最早經營開發,並由歷代中國政府行使連續不斷的行政管轄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

  1948年公佈的中國的“九段線”,早于1982年達成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尊重亦無權調整在其達成之前所存在的歷史性所有權和歷史性海灣的規定。

  第三,錯誤地對已被中國排除適用強製程序的有關海域劃界的事項確定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298條,涉及劃定海洋邊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或執法活動等爭端,締約國有權聲明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仲裁等強製程序。這種排除對於其他締約國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上述被一國排除的爭端,其他國家不得提起強製程序,仲裁庭也無權管轄。中國于2006年即已聲明,明確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強製程序。

  本案中,仲裁庭為了確立其管轄權,罔顧中菲之間存在海域劃界的基本事實,並將《公約》第298條規定的“關於劃定海洋邊界的爭端”狹義解釋為“劃定海洋邊界本身的爭端”,刻意規避中國所作排除性聲明,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沒有依據。

  第四,錯誤地否定中菲兩國存在通過談判解決相關爭端的協議。

  上文已提及,早在2002年,中國和東盟十國就正式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宣言》第四條明確指出“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

  然而,菲律賓本屆政府上臺後,背離善意合作的建設性態度,違反其在《宣言》中所作承諾,踐踏各國為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的共同努力。仲裁庭妄稱,《宣言》“從未創設權利和義務”,只是“相互妥協”的“權宜之計”,歪曲各方共同承諾選擇的“通過友好談判協商解決爭議”的道路,指稱該承諾毫無約束力,嚴重損害了菲律賓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國際信譽。

  第五,錯誤地認定菲律賓就所提仲裁事項的爭端解決方式履行了“交換意見”的義務。

  仲裁庭行使管轄權必須符合《公約》第283條規定的前提條件,即當事方在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發生後,應迅速就以談判或其他方式解決爭端一事交換意見。

  菲律賓沒有盡到此項義務,卻辯稱已經通過中菲之間的外交信函被充分履行。

  實際上,菲律賓“充分履行”交換意見的方式就是在事先沒有任何告知的情況下,採取突然襲擊而單方面發送就中菲南海爭端提交仲裁的書面通知及權利主張,而且中方隨後拒絕接受菲方的書面通知並且將其退回給菲律賓。不知這一份突襲且被退回的書面通知究竟是怎樣充分履行交換意見義務的。如此行事,竟也得到了仲裁庭的認可。

  第六,背離了《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和宗旨,損害了《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

  《公約》是個“一攬子協議”,其序言明確指出,“各海洋區域的種種問題都是彼此密切相關的,有必要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主席許通美大使在《公約》通過後也稱,“《公約》包含了一系列妥協和許多一攬子方案……它們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此即為何《公約》規定不得作出保留。因此,各國不能取其所好、棄其所惡”。仲裁庭孤立地解釋和適用相關條款,將島礁地位及其海洋權利既與島礁主權相“切割”,又與海域劃界相“切割”,損害了《公約》的整體性。

  仲裁庭開啟這一惡劣先例,可能引發有關海洋爭端的“濫訴潮”,不僅損害中國的重大合法權益,而且損害所有締約國依照《公約》和平解決爭端的重大利益,特別是各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還將危害國際海洋法律秩序,危害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

  仲裁庭枉顧領土問題不屬《公約》調整範圍這一事實,無視中國早已做出的排除性聲明,也不管中國和東盟各國《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對處理南海問題的基礎性作用,違反《公約》啟動強制爭端解決程式的規定,明目張膽擴權、越權,違法行使管轄,並企圖以非法裁決製造“既成事實”。這一行徑不但在法理上有諸多謬誤,而且在客觀事實上擾動了南海本來和平安定的局勢。

  是非曲直一目了然,方圓規矩自在人心。目前,國際上客觀公正的聲音越來越響亮,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國際組織通過各種形式表達了對仲裁庭歪曲事實、操弄法律的不滿。即便是仲裁庭寄予厚望的某些西方國家,也多有客觀中立的國際法學者表明對該案的批評和質疑立場。

  身正不怕影子斜。中國堅定踐行國際法治,堅定維護國際和地區規則,不接受、不參與仲裁,不承認非法裁決的立場堅定不移。作為《公約》締約國,中國所做的一切,針對的不是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也不是國際海洋法法庭,針對的是強行審理和行使管轄權、隨意擴權濫權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

  中國不覬覦他國權益,但也決不放棄我們的正當權益。中國人民不信邪也不怕邪,不惹事也不怕事,任何外國不要指望我們會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們會吞下損害我國主權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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