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項自貿區法規將做調整 鋼鐵旅遊等開放獲確認
《經濟參考報》記者19日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日前發文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18部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4件國務院文件、《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等4件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依照文件,此次調整旨在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此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在四個自貿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
《經濟參考報》記者梳理髮現,按照《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調整主要包括兩大方面內容:一是在自貿試驗區內調整相關法律法規,確認外商投資備案制;二是調整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部分內容,確認四大自貿試驗區內涉及鋼鐵、旅遊、文化等領域的開放內容。
《目錄》顯示,《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等規定了若干需要審批或者核準的內容,如《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之外,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核準。
在四個自貿試驗區內,上述規定調整為“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改為備案管理”。
此外,對《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等規定的一些限制條件,《目錄》也進行了調整。
例如,農業水利方面,“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調整為“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
服務業方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等規定,調整為“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國投資者、台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本省市提供服務”。此外,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項目,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提供服務等內容也均得以確認。
製造業方面,《目錄》明確,暫時停止實施《汽車産業發展政策》等相關規定,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摩托車生産,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鋼鐵生産企業等。
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所副所長白明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從《目錄》內容來看,很多開放的內容並不陌生,與此前公佈的四個自貿試驗區適用的“負面清單”中開放的領域一致,這次主要是按照法定程式,以國家文件背書的形式進一步確認,為進一步開放掃清了法律障礙。(孫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