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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規定:法官非重大過失致錯案不擔責

2016-07-29 09:18:50|來源:京華時報|編輯:杜軍帥

  昨天,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從排除阻力干擾、規範考評考核和責任追究、加強人身安全保護、落實職業保障四個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細化了司法人員各類權益保障機制、拓展了司法職業保障範圍,是首個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保護的綱領性文件。

  京華時報記者袁國禮

  □發佈

  擴大干預司法活動追責範圍

  該《規定》共27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擴大了干預司法活動記錄、責任追究制度的適用範圍,明確要求無論是哪個單位或個人,只要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記錄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規定》對調離、辭退法官、檢察官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理處分的事由、程式作了具體規定,保障秉公執法、不聽“招呼”的法官、檢察官不被隨意調離、處分。同時,針對實踐中反應比較強烈的考核考評背離司法規律、司法責任界定不清、懲戒程式缺乏外部監督等問題,明確了標準等。

  針對責任追究,《規定》確定了錯案責任的追究標準,並對各環節中法官、檢察官應當擔責的情形進行界定,防止不當擔責,並首次確立了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

  針對司法人身保護缺位的問題,強化了保護措施,對採取不實舉報、誣告陷害、洩露法官個人信息等,要依法追責。明確了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及領導幹部的剛性責任,提升司法人員履職安全感。

  《規定》已于7月21日起正式施行。

  □觀點

  利於推動法官檢察官專業化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規定》基本實現了對司法人員履職行為的全面保護,並規定了一些具體可操作的創新性保護措施。但能否實現對法官工作進行客觀公正、符合規律的評價,取決於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考核辦法和標準時,在評價機構組成、評價程式和標準確定等問題上能否做到科學嚴謹、合理公正。

  清華大學法院院教授何海波認為,規定首次對司法人員履職保護作了全面規定,有一些內容也是迄今為止最具體明確的規定。他認為,法官、檢察官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包含著自由裁量,往左一點是一種結果、往右一點是另外一種結果。自由裁量的事,是不可能完全靠監督解決的,“所以外在的約束固然必不可少,對法官、檢察官職業的信任和保障更加重要”。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對他們的工作指手畫腳、橫加干預,法官、檢察官反而無所適從,法律反而難以得到執行。

  中國人大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則表示,《規定》與正在推行的法官檢察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等改革遙相呼應,使得優秀法官檢察官“招得進、留得住、幹得好”不再成為一句空話,可以説是為司法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再助一把力,再加一道鎖,有利於進一步推動法官檢察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最高法司改辦規劃處處長何帆表示,下一步最高法相關部門將制定《規定》實施辦法,確保《規定》落實到位,不斷提高法官職業尊榮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亮點

  1 非故意違法致錯案不承擔錯案責任

  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並規定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明確了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式等。

  解讀

  何帆表示,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一些法官擔心責任制只是強調問責追責,擔心只要工作發生差錯,就可能被追責。規定落實了“誰審判,誰負責”的改革要求,明確上級機關、單位負責人、審判委員會等依職權改變法官決定的,法官對後果不承擔責任。規定明確了法官非經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懲戒委員會審議錯案責任必須進行聽證,並保障法官陳述、申辯的權利,這些配套機制,實現了依法問責和科學免責的有機結合,有利於推動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到位。

  周光權則認為,規定賦予了法官申辯權利和救濟程式,要求在錯案責任追究上必須經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這意味著對法官的處理或者處分,要有一個類似于“審判”的公開、公正且相對複雜的程式,這一程式的關鍵就是要全面保障法官的“訴訟權利”。

  2 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行職責之外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防止一些地方攤派招商引資、徵地拆遷、行風評議等任務,影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

  解讀

  在去年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最高法院長周強曾指出,有的地方視法院為政府的工作部門,要求法院承擔司法職權之外的強制拆遷、城管執法、招商引資等工作。

  周光權表示,實現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改革的重要目標,不允許把諸如招商引資、交通疏導、衛生整治等事務性工作攤派給法官,這要求各級法院尤其是法院領導要敢於擔當,拒絕承擔此類事務,讓法官安心於審判,集中精力於本職工作。

  何海波認為,規定出臺後,那種要求法官、檢察官招商引資、下鄉扶貧、上街掃地的故事,以及地方黨政機關在徵地拆遷之類“攻堅克難”的活動中,以“協調會”“動員會”名義召集法官開會,給他們分派任務或者逼迫他們表態的做法,不應再發生了。

  3 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司法都將被追責

  法官、檢察官依法辦案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有關機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直至追究責任。

  解讀

  2015年,中辦、國辦曾出臺了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的處理規定,此次出臺的《規定》擴大了干預司法活動記錄、責任追究制度的適用範圍,從領導擴大到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等任何單位或個人。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這一規定為法官、檢察官提供了一個執法免受干擾和阻礙的履職制度保障,將對保證審判權、檢察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發揮積極作用。張建偉建議,將來有必要適時將《規定》中這一內容納入《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修改中,從立法的層次加強對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保護。

  來自朝陽法院的法官孫銘溪表示,個別領導幹部、內外部人員採用“批條子”“打招呼”等方式,影響法官依法裁判,損害司法公信力,但因難以進行有效監督和追責,一線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有了新的規定,法官可以沒有後顧之憂地將違法干預、插手案件的行為晾曬在陽光下,破除“人治”不當影響,維護法治尊嚴,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

  4 嚴懲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行為

  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將依法迅速從嚴懲處,明確公安機關接警後應當快速出警、果斷處置、堅決打擊,相關部門領導幹部及責任人玩忽職守、敷衍推諉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對辦理涉恐、涉黑、涉毒等危險性高案件的法官、檢察官採取出庭保護等措施,嚴禁違法洩露辦案人員的個人信息等。

  解讀

  近年來,干擾阻礙司法活動的情形有所增加,法官因為履職行為遭受傷害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今年2月,昌平法院回龍觀法庭法官馬彩雲被殺害。時隔一個多月後,湖北恩施州鶴峰法院走馬法庭的法官駱同力,在家中被一起民事案件當事人潑汽油縱火燒傷。

  何帆表示,規定將保障對象延伸到包括司法輔助人員在內的所有承擔辦案職責的司法人員,將人身、財産權益保護對象從司法人員延伸至司法人員的近親屬,將保障空間從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時間之外,確保司法人員在院內安全履職、在院外免受滋擾。

  周光權表示,規定編織了抵禦侵害法官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防護網,具有一定開創性,而且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具體措施,是提高法官職業尊榮,強化組織保障,消除法官個體的後顧之憂的有力舉措。

  何海波表示,規定肯定了司法人員和司法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有助於在社會中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氛圍。但文件的規定還有待於在實踐中細化和落實。例如對法官、檢察官的人身保護,需要公安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對法官、檢察官職業和人格的尊重,更有待於社會公眾的理解。這些都需要大力宣傳和普及,也需要通過實際案例確立起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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