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南海仲裁葬送了法治公允
臨時仲裁庭關於法律和事實的錯誤認定,以及完全倒向菲律賓的所謂“裁決”結果,徹底葬送了對該案判決的公允
我們經常聽到一些言論,強調遵守國際法治以及尊重正式組成的國際機構的決定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如果一個國際機構偏離了正路,在違反國家主權方面超越了法律權限,那會發生什麼事呢?當所謂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臨時仲裁庭虛偽地將實質屬中菲主權領土爭端變為海洋權利爭端,並不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的權限時,人們就會看到其所帶來的不良後果!
首先,臨時仲裁庭就不應審理菲律賓提出的案件。《公約》第298條明確規定,締約國有權不參與公約“關於劃定海洋邊界、或涉及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的爭端”的強制性仲裁。儘管中國已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於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式,但臨時仲裁庭卻試圖擴大對主權國家的管轄權,對實質是島礁領土爭端和有關海域劃界的爭端越權“裁決”。
臨時仲裁庭關於法律和事實的錯誤認定,以及完全倒向菲律賓的所謂“裁決”結果,徹底葬送了對該案判決的公允。
臨時仲裁庭絞盡腦汁,試圖為其不承認中國在《公約》之前的歷史性權利尋找理由。其結論是,即使中國對南海的資源具有歷史性權利,但如果不符合《公約》關於專屬經濟區的規定,這些權利也就失效了。然而追溯既往,臨時仲裁庭並沒有權力使主權國家在《公約》之前的歷史性權利失效。事實上,《公約》也明確承認歷史性主張的持續有效性。
中國的歷史性主張已歷經多個世紀,中國持續對這些島礁及南海周圍海域行使主權,併為中文和非中文文獻所記載。二戰結束後,中國重新恢復了對南海諸島的主權,美國和菲律賓當時也都沒有提出反對。然而20世紀70年代,在該地區發現了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後,菲律賓試圖否認事實,為其強佔豐富資源提供藉口。
臨時仲裁庭宣稱,在聯合國海洋法之前,南海水域是在領海之外的,在法律上屬於公海,任何國家的船隻都可以自由航行和捕魚。因此,臨時仲裁庭表示,中國在南海的歷史航行和捕魚等行為只是與其他國家分享“公海”自由。然而,南海本身不是純粹的“公海”。《公約》第九部分“閉海或半閉海”,將“閉海或半閉海”定義為“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所環繞並由一個狹窄的出口連接到另一個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構成的海灣、海盆或海域”。南海是半封閉的海洋,與公海毗鄰,從東北向西南延伸,由狹窄的海峽和水域在東面與太平洋相連,在西邊與印度洋相接。在南海半封閉的水域,南海諸島作為一個整體構成了《公約》第46條(b)中定義的單一群島。事實上,長期以來,中國是唯一對南海諸島整體行使主權控制並具有長期和持續記錄的國家。臨時仲裁庭稱中國歷史上在南海的行動等同於在“公海”上的行使自由,是毫無道理的。
更荒謬的是,臨時仲裁庭竟然宣稱,因它“沒有證據表明中國歷史上對南海海域行使排他性的控制或者阻止了其他國家對資源的開發”,因此中國沒有法律基礎,主張“九段線”內海域資源的歷史性權利。換言之,臨時仲裁庭實際是在説,中國沒有為了強制落實單獨控制權,而決定採取單邊行動阻止其他國家分享南海海域或資源,則等於自動放棄了主權主張。如此荒謬的結論顯然將導致鄰國間局勢的緊張,完全有悖于聯合國憲章的兩大核心宗旨——發展國際友好關係和促成國際合作。
在通常意義上,國際仲裁的重要性在於其背後的道義力量以及促進各方達成外交解決的影響力。然而,臨時仲裁庭在此案件不負責任地行事,增加了外交解決該問題的難度。
(作者為加拿大自由新聞社駐聯合國記者 約瑟夫·克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