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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旅行社過低價接待遊客或將被處3萬以上罰款

2016-08-01 16:12:01|來源:國際在線|編輯:杜軍帥

  國際在線消息:據國家旅遊局網站消息,8月1日,旅遊局公佈《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並公開徵求意見。《送審稿》擬規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如果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將被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送審稿》擬規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取消出境旅遊業務許可、邊境旅遊業務許可,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一)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的;

  (二)誘騙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三)因旅遊者的年齡或者職業差異而提高旅遊費用的;

  (四)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未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相關事項,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並由旅遊者簽字確認的;

  (五)因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而拒絕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或者提高旅遊費用的;

  (六)要求已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在旅遊行程中拒絕參加的旅遊者,必須參加相關活動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的;

  (七)未對不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旅遊者作出合理安排,使其造成時間浪費的;

  (八)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其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未明碼標價,或者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遊者進行交易,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

  (九)通過安排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或者旅遊者購物消費,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財物的;

  (十)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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