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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高考志願該擔何責?

2016-08-04 07:18:58|來源:北京青年報|編輯:王瑞芳

  青島膠州一中高考生常升今年報考陜西師範大學的免費師範生,但陜師大山東免費師範生沒有招滿的情況下,常升竟沒被錄取,而比他分數略低的室友郭某卻收到了該校錄取通知書。經查詢,常升的志願被人兩次篡改,改報了別的大學。目前,室友郭某的父親承認此事係兒子所為,當地警方已介入調查,山東省招生考試院積極關注。

  志願被篡改應有救濟常規

  燕農

  近幾年,考生志願被惡意篡改的事件時常發生。然而,于某一個當事個體而言,因高招志願被惡意篡改而與大學失之交臂,無疑是“天塌”般的事件,很有可能命運急轉,十年寒窗苦讀付之東流。

  高招志願時有被篡改,當然與違法成本低有關。揆諸近年來相關事件,篡改者或者被行政拘留,或者行為被錄入徵信系統,總之沒有因此獲罪的。雖然憲法確立了公民的受教育權利,但是刑法並沒有將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為入罪。按照法律界的梳理,篡改高考志願可能涉及三項罪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個人信息罪。在刑法的視域中,這三項罪名都以“情節嚴重”為定罪依據,而篡改志願是否屬於“情節嚴重”,相關司法解釋暫無明確。

  應該承認,凡是篡改他人高招志願的行為,基本都屬於主觀惡意的。一種情況是,同學之間因平日嫌隙實施報復,或者類似于青島常升事件,篡改了別人的志願有利於減少自己的競爭對手;一種情況是,一些高校尤其是高職院校違規招生,通過某種非法渠道獲取考生信息,直接替考生填報了某高職院校誌願。無論哪一種,都是違法者得咎輕微,而受害者損失慘重。因為涉及個體的憲法性權利,這種悲劇局面應該被制度性救濟所打破。

  電子信息時代,給高考招生帶來了便捷,卻也因某些原因隱藏了一定風險。那麼,考生除了網上填報志願之外,就仍然需要有一份完全複製的紙質志願,或者網報志願的電子頁面截圖,由考生本人簽字後存檔留查和復議。一旦遇到高招志願被惡意篡改的事件,有關部門以紙質志願檔案為準接受復議,在被篡改考生成績高於所報院校錄取分數線的情況下,予以追加招生計劃錄取。事實上,目前紙質志願檔案環節被舍去了,且考生沒有這方面的復議機會,不能不説是一大遺憾。

  制度構建的目的,主要不在於守株待兔般的懲罰人,而在於約束和規範秩序,使人們不至於跌入犯罪的深淵。從這個意義上説,有必要對高招志願被篡改者構建制度性救濟常規,給他們一個復議和追加錄取的機會,從而避免千萬考生擔憂甚至恐懼于志願被篡改,避免被篡改後高分考生無學可上的悲劇,某種程度上也抑制了不法者篡改別人志願的蠢蠢欲動。因為徒勞,所以才不會冒險。

  畸變的人心最是可悲可嘆

  然玉

  “篡改高考志願”的事情固然不乏先例,然而本案中肇事者內心之陰暗、手段之決絕,還是不免令圍觀者嗟嘆。來自同窗好友的冷箭暗算,再一次將人性深處的“惡”暴露得淋漓盡致。對入學機會等關鍵資源的爭奪,往往使得底層個體間的傾軋,呈現出一股病態般的殘酷。而被摯友所坑害的常升,則不幸地成為了這場“悲劇”中被犧牲的對象。

  作為整個事件的始作俑者,郭某的所作所為,處處體現出一種與年齡嚴重不符的心機和狠勁:暗自獲取常升的准考證和密碼,擅自登錄系統篡改常升的志願,甚至故意用光了僅有的兩次修改機會……為了防止分數更高的常升“搶走”自己的錄取機會,郭某可謂無所不用其極。這一極端自私、極端狹隘、極端荒唐的想法,最終促使其做下了為人所不齒的惡行。

  諷刺的是,陜師大山東免費師範生最後並未招滿。郭某煞費苦心忙活一場,到頭來當真只應驗了那句“機關算盡太聰明,反倒是誤己誤人”。

  如今,公眾關注的焦點無外乎兩點,也即常升的利益如何補償、郭某的惡行如何懲戒。但願,在警方、教育以及招生等相關部門共同介入後,能夠通過“補錄”等方式維護常升的應有權益;而對於施害者郭某,是否應該依法對其追究刑責、剝奪學籍,也當有程式化、司法化的裁斷和回應才是。

  此案的教訓,可謂痛徹心扉。而為了避免悲劇重演,我們可以做的事情著實很多。最直接的,就是要提示考生在志願填報之時做好技術性防範,尤其是要注重個人敏感信息的保護;此外,顯然還應從立法和司法實踐角度出發,形成系統性預防“篡改高考志願”的堅實防線。

  聚焦常升的遭遇,關注一場詭譎的陰謀。之於個體命運的流轉之中,我們見識了人性的複雜和異變。那本不必要的“戕害”,思之後怕、想來悲哀。而文明的社會,道德的力量,法治的規束,本應壓制住人心深處的諸般惡意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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