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一段時期內原則上不再新批設非銀支付機構
國際在線報道:據央行官網消息,央行今日對27家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申請作出決定。決定指出,《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有效期為5年,部分支付機構存在業務嚴重違規、業務停滯萎縮或主動申請終止業務類型等情形,本次續展調減其業務範圍。
此外,央行透露了下一步央行對於非銀支付機構的監管思路,央行表示,下一階段,將繼續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指導思想,堅持“總量控制、結構優化、提高品質、有序發展”的原則,一段時期內原則上不再批設新機構;重點做好對現有機構的規範引導和風險化解工作,防範出現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為底線;健全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手段,加大專項治理和執法力度,進一步提升監管有效性。對於長期未實質開展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人民銀行將依法採取取消相關業務種類、登出《支付業務許可證》等監管措施。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支付機構,將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對於確有資本實力、資源優勢、技術能力、合規意識和發展前景的機構,支持其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適當加快發展。對於倒買倒賣支付業務許可牌照的,堅決予以制止。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17號
此外,在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通知》(銀發〔2015〕358號),中國人民銀行對27家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申請作出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有效期為五年,截止日期為2021年5月2日。
二、為整合業務資源,發揮規模效應,提高監管效率,本次續展對擬合併《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相應調整其業務範圍。
被合併支付機構應于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支付業務承接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將在業務承接工作完成後,辦理相關《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登出、換發事宜。
三、因部分支付機構存在業務嚴重違規、業務停滯萎縮或主動申請終止業務類型等情形,本次續展調減其業務範圍。相關機構應于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按要求有序停止開展相關支付業務。
四、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依法、審慎開展《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對於長期未實質開展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法採取取消相關業務種類、登出《支付業務許可證》等監管措施;對於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支付機構,將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以保障支付服務市場規範有序發展。
一、請介紹一下《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內容及流程。
答:《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2015年11月,人民銀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通知》,明確《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原則、續展材料要求、審慎續展情形、分支行工作機制及相關要求。
人民銀行通過《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綜合評判非銀行支付機構許可存續期間的整體經營穩健性和合規性,以及支付業務的運營能力、風險防控能力、客戶權益保障能力、發展可持續性等情況,充分考慮行業發展現狀和監管政策導向,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如支付機構在許可持續期間一直未展業,或支付業務大幅萎縮甚至已停止一段時期,或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其存續經營能力、合規經營意識、風控水準等均需引起重點關注。人民銀行將以續展工作為契機,對機構是否繼續具備支付業務經營資質、所從事支付業務是否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等進行審查,審慎作出續展決定,推進市場清理整頓,凈化行業發展環境。
支付機構自主決定是否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確定續展的,應于許可證期滿前6個月,向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的續展申請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於許可證有效期期滿前3個月提交總行。人民銀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支付機構業務許可存續期間的經營情況,依法對支付機構的續展申請作出審查決定,並予以公告。
二、本次續展的27家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于2016年5月到期,但決定於8月初公告。為何延期?
答:人民銀行根據“總量控制、結構優化、提高品質、有序發展”的原則,對《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審核工作予以從嚴把握。一是調減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核準支付業務事實上處於停滯或出現嚴重萎縮的機構支付業務範圍,凈化市場環境;二是規範整合部分隸屬同一集團或股權重合的支付機構業務範圍,優化牌照資源,減量增質,促進市場進一步規範化、規模化發展。
因相關工作涉及機構較多,為有效維護支付市場的穩定,人民銀行與相關支付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以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充分溝通、反復論證,以便相關工作方案更加穩妥、更具可操作性。此外,因本次續展決定涉及部分支付機構相關事項查證和業務範圍調整,為防止有關方面對此産生誤讀誤解,影響金融市場穩定,人民銀行決定統一公告關於27家機構的續展決定。這些因素均不同程度影響了《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進度。同時,人民銀行已採取有效措施促使相關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在延期公告期間正常開展。
三、部分支付機構在本次續展中被調減了支付業務類型或覆蓋範圍,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人民銀行有關《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要求明確,存在以下兩類情形的支付機構,將會面臨支付業務類型或覆蓋範圍被調整、甚至不予續展的問題。一類是合規意識弱、風控能力差,存在佔用、挪用、借用客戶備付金行為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另一類是公司經營管理不善,或支付業務發展理念不清晰,導致核準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未實質開展過,或已連續停止2年以上。
關於本次被調減支付業務類型或覆蓋範圍的支付機構,涉及到的具體情形包括:一是發生過嚴重違法違規或風險事件,如2014年預授權風險事件的主要涉事機構;二是支付業務未實質性開展、已嚴重萎縮或停滯發展,主要是固定電話支付業務、預付卡受理業務、僅限線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使用的預付卡等支付業務。人民銀行據實調減相關機構的支付業務範圍,也有部分機構考慮自身業務發展規劃與調整,主動終止續展相關業務。
四、本次續展有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範圍增加了,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本次續展調增了一些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範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因《支付業務許可證》整合引起支付業務承接,合併後存續機構的支付業務範圍相應增加被合併機構原有業務類型,被合併機構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相應登出。目前,支付服務市場存在多家支付機構同屬一實際控制人的情形,部分機構也曾主動提出過整合多張許可證支付業務範圍的想法。人民銀行認真分析支付服務市場發展趨勢,鼓勵支持支付機構科學合理整合業務資源,更好發揮支付業務的規模效應,在充分論證機構提交的合併方案後,在本次續展中相應調整機構支付業務範圍。二是對於積極推進《支付業務許可證》整合,且支付業務需求較強的個別支付機構,應其申請增加其支付業務範圍。本次續展將支付機構一併予以公告,但強調相關機構須按規定完成相關業務承接、符合有關準入要求,人民銀行審核通過後才為其換發《支付業務許可證》。
五、近期有支付機構因嚴重違規被處以大額罰款,為什麼其《支付業務許可證》在本次續展中也獲通過?
答:近期,人民銀行對個別支付機構進行執法檢查,發現機構存在未落實商戶實名制、變造銀行卡交易信息、為無證機構提供交易介面、通過非客戶備付金賬戶存放並劃轉客戶備付金、外包服務管理不規範等嚴重違規行為。人民銀行對相關機構處以較大金額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對於這些機構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在本次續展中也獲通過,人民銀行主要考慮如下:
第一,續展工作不同於行政處罰。《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是人民銀行有關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的一項具體措施,包括機構自評、分支行初審、總行復審多個流程。機構可自主確定是否續展,以及續展部分或全部業務。因此,續展工作與登出《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處罰措施不同。
第二,支付服務市場的規範發展需要時間。非銀行支付機構正式納入人民銀行監管至今僅有5年,相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傳統支付服務主體,普遍存在創新衝動有餘、合規意識不足的問題。這個相對年輕的行業需要一定的監管包容度。同時,人民銀行有關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也無成熟經驗可循,相關制度、監管措施等在逐步建立健全中。人民銀行將在不斷完善市場規則的同時,加大市場整肅力度,督促機構樹立合規意識、強化風控水準。
第三,避免對市場産生較大的衝擊。前期被人民銀行處罰的一些支付機構涉及商戶和消費者較多、交易量巨大,具有重要機構特徵。人民銀行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充分考慮相關措施不會對整個市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會受到難以預期的損害,也要看到相關機構已經能夠充分認識其違規行為的嚴重性,積極主動採取整改措施,並主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懲戒。如通過不予續展終止其全部支付業務,將對支付服務市場産生較大衝擊,眾多商戶和消費者受到影響,不符合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宗旨,也不利於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六、下一步,人民銀行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的主要監管思路是什麼?
答:下一階段,人民銀行將繼續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指導思想,堅持“總量控制、結構優化、提高品質、有序發展”的原則,一段時期內原則上不再批設新機構;重點做好對現有機構的規範引導和風險化解工作,防範出現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為底線;健全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手段,加大專項治理和執法力度,進一步提升監管有效性。對於長期未實質開展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人民銀行將依法採取取消相關業務種類、登出《支付業務許可證》等監管措施。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支付機構,將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對於確有資本實力、資源優勢、技術能力、合規意識和發展前景的機構,支持其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適當加快發展。對於倒買倒賣支付業務許可牌照的,堅決予以制止。
後續《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也將秉承這一監管思路,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通知》(銀發[2015]358號)要求,結合支付行業發展情況和趨勢,綜合評估機構存續期間的支付業務經營情況、合規情況,發展前景等從嚴、審慎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