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再獲三年免稅優惠
新華社北京8月17日電(記者韓潔、申鋮)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産稅、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增值稅、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7日宣佈上述針對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延長三年執行。
當天兩部門公佈的《關於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通知,三年期間,兩部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産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此外,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同樣,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記者查詢發現,高校繼續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與2015年底到期的現行優惠政策相同,但變化之處在於隨著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原先享有的免征營業稅變成了免征增值稅。
兩部門表示,收到此通知後,已徵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免征的房産稅和印花稅,分別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房産稅和印花稅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已徵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予以退還;已徵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