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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兩貪官受賄數額巨大獲緩刑 檢方認為判輕抗訴

2016-08-22 09:48:26|來源:南海網|編輯:谷士欣

  原標題:瓊海市檢察院對海南省糧食飼料公司經理潘正壯受賄55萬元一審判處緩刑提出抗訴

  8月16日,瓊海市人民法院以(2016)瓊9002刑初8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潘正壯受賄人民幣55萬元,數額巨大,判處被告人潘正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25萬元。瓊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認為,判決書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但對被告人潘正壯適用緩刑不當,應予糾正。理由是:

  一、被告人潘正壯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同時具備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案件的相關規定,貪污受賄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屬於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潘正壯受賄人民幣55萬元,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屬於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故被告人潘正壯的犯罪情節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犯罪情節較輕”的情形,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被告人潘正壯雖然如實供述、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小部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全部退贓,但仍不能適用緩刑。即便被告人全額交納了罰金,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但不能突破刑法適用緩刑的條件。

  二、被告人潘正壯受賄案屬於法律規定的禁止適用緩刑的情形。被告人潘正壯受賄案是海南省檢察機關查處的海南省糧食系統塌方式腐敗系列案件中的一起,民以食為天,食以糧為源,糧食特別是儲備糧攸關國計民生、社會穩定。被告人潘正壯等人利用管理儲備糧的儲備和輪換的職務便利,假公濟私,擠佔儲備糧收購資金、無償提供糧食儲備倉庫及設備供私企糧商使用,大肆收受私企糧商、建築商給予的好處費,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社會反映強烈,且被告人潘正壯受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情形符合兩高《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注意分析影響性案件案發前後的社會反映,對於情節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得適用緩刑的規定,被告人潘正壯受賄案屬於法律規定的禁止適用緩刑的情形。

  三、對被告人潘正壯適用緩刑不符合最高法《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兩高《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上述兩個《意見》都明確規定了對職務犯罪案件從嚴懲處,嚴格規範緩刑的適用。

  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震懾和遏制職務犯罪行為,瓊海市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抗訴,要求法院依法判處。

  受賄64.5萬元被判緩刑 瓊海檢方依法提出抗訴

  8月15日,瓊海市人民法院對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昌強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陳昌強在擔任中國移動澄邁、儋州兩地分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4.5萬元,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實交代大部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全額退贓,且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陳昌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250000元。

  瓊海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昌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1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4.5萬元,受賄跨度時間長,行賄人員眾多,受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犯罪情節較輕”的情形。其情形符合兩高《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對於情節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得適用緩刑”的規定。瓊海市人民檢察院以法院判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不當,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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