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滾動>>正文

最高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坦白從寬”具體化

2016-09-03 11:29:22|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國際在線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今日介紹,進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應該説是我們國家現行法律裏規定的“坦白從寬”這項刑事政策的一種具體化、制度化、程式化、規範化的一個做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今日上午舉行新聞發佈會,本場新聞發佈會是關於國防交通法、修改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以及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的專題新聞發佈。

  在發佈會上,有記者問:認罪認罰從寬刑法早已有之,這次作為專門制度提出來進行試點,可不可以説是在堅持罪責罰相當的前提下,主要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

  萬春表示,我們進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應該説是我們國家現行法律裏規定的“坦白從寬”這項刑事政策的一種具體化、制度化、程式化、規範化的一個做法。

  萬春介紹,在我們現行的刑法、刑事訴訟法中,都有坦白從寬、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體現。這次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項改革,就是在總結以往適用坦白從寬政策基礎上把它具體化、制度化的舉措。

  萬春同時表示,這項制度的前提仍然必須以保障司法公正為前提條件,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的案件,在辦理程式上適當從簡,在實體處理上適當從寬,就使原來坦白從寬的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和規範化。

  另外,對於會不會出現同種情形在不同地區有不同處罰的情況?萬春表示,認罪認罰從寬不是無邊的從寬,它的前提是必須適用刑法對於各個具體罪名的規定,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下進行從寬,所以不會有嚴重突破法律的情況發生。

  另外,為了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最高檢還會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裏包括在程式上提出的要求,也包括將來要進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適用從寬幅度上能夠有更加明確、具體的依據。

  萬春強調,不用擔心發生很明顯的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對於什麼樣的案件可以從寬到什麼樣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沈亮解釋,認罪認罰從寬就跟刑法第67條所規定的自首從寬一樣的,是指可以從寬,並不是一律從寬。刑法所規定的自首,並沒有限定某一類案件可以適用,某一類案件不可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是一樣,沒有特定的案件範圍的限制。

  沈亮介紹,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主要是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來考慮的,認罪認罰案件也要遵循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則,結合被告人認罪認罰具體情況來決定刑罰。辦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須遵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必須遵循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認罪認罰案件也不例外。

  沈亮強調,所以認罪認罰案件也必須要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避免片面地從嚴和一味地從寬這兩種錯誤的傾向。

  沈亮指出,如果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必須依法嚴懲。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