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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工傷 “48小時之限”成為生命之限

2016-09-07 07:26:39|來源:北京青年報|編輯:王瑞芳

  深圳某廠女工腦死亡後家屬仍堅持治療但終告不治,要求認定工傷,結果因超過法定搶救時限遭人社部門拒絕,雙方最後對簿公堂家屬敗訴。按照現行規定,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腦死亡後如果家屬堅持繼續治療呢?

  程女士在自己工作的車間突然暈倒,送醫搶救之後一直沒有甦醒過來,最終被醫院宣佈死亡。而在搶救的過程中,醫院曾經勸告家屬放棄搶救,而家屬卻不願意輕易放棄,堅持搶救。按理説家屬的選擇也是人之常情,畢竟他們面對的是三個孩子的母親,是自己至親至愛的人,哪怕有一線希望,他們都不願輕易言棄。

  但是讓逝者家屬沒有想到的是,當初的這種堅持,卻為以後權利的維護埋下了隱患,並且最終輸掉了工傷認定的官司。失去了工傷認定的資格,不但意味著在隨後企業給予的賠償款上將和工傷賠償有著巨大的差距,而且在醫院搶救期間的治療費用,也很可能會由自己來承擔。

  當地人社部門拒絕認定程女士工傷死亡的依據,以及法院作出家屬敗訴的依據,都是《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在第十條(一)中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程女士在車間突發疾病,送醫院搶救“超過48小時”所以不符合《條例》規定,由此認定程女士不屬於或不視同工傷。

  而認定工傷後死者家屬將能得到40萬元-50萬元的賠償,不能認定則只能拿到3萬元到4萬元的非工死亡賠償。這種賠償數額上的巨大差距,只能把死者家屬逼入要積極搶救“保命”,還是放棄搶救“保工傷賠償”的二選一難題上。對家屬來説,這無疑是一個殘酷的選擇,正如死者程女士的丈夫在寫給法院的訴狀中所表示的那樣,“法律一定不會鼓勵原告採用利己的方式, 儘早讓亡妻在48小時內死亡以獲得工傷賠償”。但如今的法律規定,客觀上確實有可能導致這樣的結果,也意味著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限”,在有些時候可能會成為生命大限,會成為挽救生命之限。

  應該説,國家法律之所以規定工傷“48小時之限”,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範圍內。但隨著醫療水準的提高,這一時間限制卻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尤其是隨著“過勞死”“猝死”等醫學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況日益增多,一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卻因為“48小時”的限制而無法享受工傷待遇,不但死者家屬從情感上難以接受,一般人從常理角度來看,同樣會對這樣的規定充滿質疑。

  當法律規定與現實情況出現了矛盾,尤其是當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維護,是否需要“修法”就應該提上有關部門的議事日程了。(苑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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