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依照《聯合國憲章》于1945年設立,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監督和審查機構。截至2014年9月,聯合國大會共有會員國193個。
根據《聯合國憲章》,大會除對安理會正在審議的爭端,非經安理會請求不得提出建議外,有權討論《聯合國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並審議安理會及聯合國其他機構的報告,討論決定聯合國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社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的理事國,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並根據安理會推薦批准接納新會員國和委任秘書長。
大會每年舉行一屆常會。常會在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下旬。大會分為兩個階段,前半期為一般性辯論階段,後半期是大會審議列入議程的各項議題階段。大會審議的事項非常廣泛,凡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聯合國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均可討論,其討論決定只能向會員國或安理會提出建議,而無權迫使任何一國政府採取任何行動。大會應安理會或過半數會員國的請求或經過半數會員國對任何會員國的請求表示贊同後,可于15天內召開聯大特別會議,在24小時內召開緊急特別聯大。聯大一般性辯論于聯大開幕後第二周的週二開始。
聯大的每個會員國在大會擁有投票權,但對重要問題的決定,需經出席並參加投票的會員國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只需以簡單多數通過。
聯大通過的決議不同於安理會決議,它只是建議,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際社會的大多數意願,具有道義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