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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等六大景區擬設專任講解員 無證人員不得從事

2016-09-13 03:37:18|來源:京華時報|編輯:韓基韜

  原標題:故宮等六大景區擬設專任講解員

  昨天(12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本市旅遊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稿提出,本市禁止行程中加價、誘導購買質次價高商品等5種一日遊經營行為、建立健全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製度。修改稿還提出,對故宮、天壇、頤和園、八達嶺長城、十三陵、週口店北京人遺址等六大景區逐步實行專任講解員制度,未取得景區講解員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團隊講解服務。

  □景區

  首提“首都城市戰略定位”

  昨天(12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本市旅遊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稿首次提出本市旅遊業應堅持“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發揮歷史文化、教育科技、商務會展和國際交往等資源優勢,增強政治凝聚、文化傳播、社會和諧和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功能,實現旅遊事業與旅遊産業的協調發展。

  對此,市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程曉君介紹,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提出,北京是國家首都,北京旅遊的功能定位是由首都的城市性質和功能定位所決定,具有政治、文化、社會和經濟功能,有必要在條例中加以明確,更好地發揮旅遊業服務於首都功能,增強政治凝聚力、文化影響力,以及社會融合力方面的作用。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北京的旅遊資源具有獨特的皇城文化和首都文化資源優勢,應定性分類管理。

  據此,修改稿提出,本市按景區的性質和功能、投資建設和管理主體,對景區試行分類定價和管理制度。

  其中,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試行免費開放,由旅遊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式。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以營利為目的,門票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的景區,門票試行市場調節、自主定價。

  六大景區將設專任講解員

  程曉君説,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故宮、天壇等六大世界文化遺産既是重要的旅遊資源,又是弘揚和展示民族歷史文化的重要代表。對於這類景區的講解應當能夠很好地展示和反映出世界文化遺産的真諦和精髓,景區講解的內容應當更加翔實、服務更加規範。財經委員會建議在條例草案“旅遊經營”一章中增加一條,對此類景區的講解作出特殊制度安排。

  因此,修改稿提出本市列入世界文化遺産名錄的故宮、天壇、頤和園、八達嶺長城、十三陵、週口店北京人遺址等六大景區逐步實行講解員管理制度。景區應當規範講解內容,增加講解的歷史文化內涵,加強對講解員、導遊、旅遊志願者的培訓。經培訓合格的人員,由景區頒發講解員證,“未取得景區講解員證的人員不得在該景區從事旅遊團隊講解服務”。

  □一日遊

  擬增加一日遊交通專線

  非法一日遊嚴重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擾亂首都旅遊市場秩序,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認為,應當疏堵結合、標本兼治,通過立法對一日遊管理作出更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

  “通過增加一日遊交通專線,完善一日遊公交服務,提升更為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務能力,可以逐步緩解目前一日遊供需矛盾。”程曉君説,財經委建議在條例草案“旅遊經營”一章中增加一條,具體表述為:“本市支持企業利用綜合客運樞紐和客運場站,開設通往重點景區的一日遊交通專線,完善旅遊公交服務,增加發車站點。”

  導遊無電子行程單可罰2萬

  程曉君介紹,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中有關旅旅遊電子行程單的規定較為原則,規範約束作用不夠。財經委員會認為,電子行程單是旅遊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的有效憑據,是旅遊者監督旅遊服務品質的重要依據,也有利於相關部門更好地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進行監督管理。

  因此,草案修改稿提出:“經營一日遊産品的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通過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填報團隊服務信息,並向旅遊者、導遊、旅遊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提供旅遊電子行程單。

  旅遊電子行程單應當包括提供服務的旅行社導遊、旅遊客運經營者、客運車輛和駕駛人員的信息,景區及遊覽時間,就餐點和購物店的名稱及具體停留時間。”

  修改稿明確:“旅遊客運車輛駕駛人員和導遊應當按照旅遊電子行程單提供客運服務和導遊服務,不得擅自變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導遊、旅遊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未取得當日一日遊旅遊電子行程單的,不得提供一日遊服務。”

  草案修改稿還明確了相應違法行為的罰則。旅行社未向旅遊行政部門備案或者未使用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填報團隊服務信息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旅遊客車司機未按電子行程單行程安排擅自更改路線,或未取得電子行程單而提供一日遊服務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導遊未按照旅遊電子行程單行程安排,擅自變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務的,由旅遊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電子行程單而提供一日遊服務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吊銷導遊證。

  列舉出5種禁止行為

  “對造成本市一日遊市場亂象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程曉君説,有利於更好地規範一日遊經營行為,併為執法部門查處打擊非法一日遊提供更為明確的執法依據。建議在條例草案“旅遊經營”章中增加一條,明確開展一日遊經營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5種行為:冒用正規旅行社、公交運輸企業等名義,在公共場所旅館、公交站牌、互聯網等處發佈一日遊虛假信息,非法攬客;擅自在一日遊行程中加價、更換景區、改變遊覽方式增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以欺騙方式引導旅遊者進入購物場所購物;誘導旅遊者購買假冒偽劣、質次價高的商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一日遊違法行為。

  □民宿

  城區民宿設“5間房”上限

  在民宿經營方面,草案修改稿對經營行為進行了具體化,提出“城鄉居民可以利用城區傳統院落、農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民宿、餐飲等旅遊經營活動”。同時,在“附則”中對民宿的具體含義加以具體化,提出:“民宿,是指利用自有住宅,結合本地人文環境自然景觀生態資源及生産生活方式,為旅遊者提供休閒旅遊住宿場所。”

  程曉君介紹,財經委員會認為,民宿在經營規模、技術標準等方面應當有別於普通旅館業,對於民宿的開業條件,在保證旅遊者旅遊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結合本市旅遊業發展實際,適當降低門檻、控制經營規模。在參照旅館業行業標準、參考其他地區有關規定的基礎上,草案修改稿提出:“城區民宿的經營規模,客房數為5間以下;鄉村民宿的經營規模,客房數為15間以下。”從事民宿經營活動,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客房數超過上述規模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旅館業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為促進民宿業健康有序發展,草案還提出,“旅遊、工商、公安、消防、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民宿日常經營活動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導遊

  禁止旅行社嚮導遊收取買團費

  導遊是旅遊服務的重要方面。按照旅遊法規定,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遊業務。

  但是,程曉君介紹,財經委員會在調研中發現,旅遊市場中存在一些旅行社委派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卻不足額支付導遊服務費用,甚至要求導遊墊付團隊接待費用或者嚮導遊收取買團費的問題。

  對此,草案修改稿提出:“旅行社安排導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支付導遊服務費用。旅行社要求導遊墊付接待服務費用或者嚮導遊收取費用的,導遊有權拒絕,並有權向旅遊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遊客

  景區可拒絕有不文明記錄遊客

  此前的條例草案規定了有關誠信體系建設的內容,對於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規定較明確,而對旅遊者不文明行為記錄的規定較為原則。

  就此,草案修改稿提出:“市旅遊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製度。”修改稿提出,在旅遊活動中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損毀、破壞文物古跡以及其他嚴重擾亂旅遊秩序行為的旅遊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對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旅遊者,景區、旅行社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旅遊服務。

  □熱點解讀

  設專任講解員基本不會增遊客成本

  對於實行專任講解員制度,旅遊專家劉思敏博士告訴記者,有助於保證講解品質。

  現在很多景區的講解存在戲説、庸俗化的問題。一些景區用沒譜的傳説來講解,甚至完全從象形的角度,比如某個景觀像老虎像猴子之類來講解,講解的格調比較低、知識含量比較低。世界遺産是我們文化瑰寶,設置專人講解員制度,讓講解更加規範化,可以保證講解的知識和文化含量,對於弘揚幾大景區的歷史文化內涵,將有積極作用。

  很多遊客擔心,此舉會不會提高旅遊成本?對此,劉思敏告訴記者,2002年,成都曾出現“武侯祠導遊閉嘴之爭”,景區以導遊講解不準確為由禁止導遊講解,而由景區自己的講解員提供服務。北京市旅遊條例草案修改稿擬規定的專任講解員制度,由於將景區講解員、導遊、旅遊志願者都納入培訓,所以不存在為景區牟利的問題。如果請景區講解員講解,團隊遊遊客會負擔一定的成本,但如果是由持有專任講解員證的導游來講解,應該不會增加成本。他説,目前國內旅行社只有少量自有導遊,大多數導遊跟旅行社是挂靠和合作關係,導遊參加培訓的費用自行承擔。因此,此舉基本不會增加團隊遊遊客的成本。

  京華時報記者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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