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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會撫養費徵收修訂徵意見 對超生擬不再加倍徵收

2016-09-19 03:09:22|來源:北京晨報|編輯:韓基韜

  原標題:社會撫養費徵收修訂徵意見 違規生第三個及以上子女將被徵收3至10倍人均年收入 擬不再加倍徵收

  北京晨報訊(記者 張璐)配合全面二孩政策的放開,本市也將修訂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將被徵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至10倍的社會撫養費。市政府法制辦昨晚公佈了相關決定的草案送審稿,北京晨報記者了解到,修訂後的草案對“超生”擬不再“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即日起至10月17日,社會各界可在市政府法制辦官網提出意見。

  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在解讀時指出,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不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的對象、情形均發生了變化。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生育政策的調整,草案對不符合政策生育情形以及社會撫養費具體徵收對象進行了修訂。

  北京晨報記者了解到,修訂前的原條文明確,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市法制辦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加倍徵收的意思就是説,將3至10倍徵收的標準“翻番”,即無論生育第三個、第四個或者更多,徵收標準都為6至20倍。

  根據法制統一的原則,此次草案取消了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改為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徵收。“此次草案取消了加倍徵收的規定,違法生育行為只有一個標準,只區別二孩以內和二孩以外。即生育三孩或者以上,都按照3至10倍徵收。較以前相比,徵收標準算是有所降低。”

  草案同時規定,原條文中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生育”統一改為“不符合規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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