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遇交通事故能否討要誤工費?
原標題:退休老人遇交通事故能否討要誤工費?
記者韓景瑋
核心提示|由於我國尚未建立保障普遍、充分的養老體系。通常情況下,60歲以上老人,一般應推定為無勞動能力,若此時老人不幸遭受人身損害,能否主張誤工費呢?9月18日,湯陰縣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認定老人雖然退休,又有退休工資,但沒有喪失勞動能力,還有新工作,誤工費應該獲得賠償。最終協調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2000元。
遇交通事故,退休老人要誤工費遭拒
70歲的林老先生退休後又謀了一份職業。2016年1月18日早晨8時,林老先生到新東家上班途中,被一輛麵包車撞傷,經警方事故責任認定:司機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林老先生入住醫院治療32天,共花費醫療費1.2萬元。林老先生出院後,要求李某賠償。李某同意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但對3100元的誤工費是否該賠償,李某産生不同意見。李某認為,林老先生已經退休,有退休工資,且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因此不同意賠償誤工費。無奈,林老先生只好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退休老人能否主張誤工費
面對訴訟,李某認為: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年齡已超過60歲,屬於無勞動能力人群,不應計算誤工費。而原告方認為,原告雖年事已高,但一直依賴自身取得勞動收入,由於交通事故受傷,被迫停止勞動,其收入減少明顯,應當計算誤工費。
況且,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並無認定60歲以上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規定。如果退休老人遭受人身損害,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勢必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因無法勞動而減少收入。侵害人給受害人造成的勞動收入損失,是一種具體財産損害,依法應予賠償。
以案釋法:收入減損,誤工費就應賠償
此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官對被告現場釋法,使被告認識到,如已退休或已超過退休年齡,沒有另外謀職或確已喪失勞動能力的,主張誤工費無法獲得支持;但對超過退休年齡但未喪失勞動能力的,並且在退休後提供有償服務事實的,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其實際在從事勞動,並因受到損害導致本人收入減少的,其要求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主張誤工費的應當支持。在法官主持下,原告林老先生與被告李某達成互諒協議,由李某給付林老先生誤工費2000元。
主審法官對此解釋説: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誤工費沒有作出明確定義,但它顯然是對受害人因傷而使勞動能力處於凍結期而導致的收入損失的賠償,是一種對具體財産損害的賠償。界定誤工費應當充分認識兩個因素,一是勞動能力,一是收入。因此,只要存在收入減損,無論年齡多大,都可以計算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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