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
新華社北京9月26日電(記者羅沙)最高法近日下發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為罪犯是否因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提供明確鑒別標準和規範判斷依據。
據介紹,標準對罪犯因疾病、傷殘、年老體弱等原因造成身體機能下降而不能自主處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況進行全面鑒別,從進食、大小便等四方面來綜合評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所參照的考量標準與目前國際衛生組織最新公佈《國際功能分類》有關“自理”的標準一致,實現了與有關國際標準的有機銜接。
根據標準,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疾病、殘疾、年老體弱等原因造成身體機能下降不能自主處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翻身、自主行動)四項內容,其中一項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項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是指對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生活自理能力作出的技術性判定意見。
標準對上訴四項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例如進食包括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大、小便包括到規定的地方,解繫褲帶,完成排便、排尿;穿衣包括穿脫上身衣服,穿脫下身衣服等。
標準同時明確了智力殘疾二級以上,精神殘疾二級以上,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完全性失用或失認等30項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條款。
最高法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標準的理解與適用,依法依規開展工作,不斷提升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水準,切實保障刑罰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