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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紀律審查中如何中止和恢復黨員權利

2016-09-27 11:01:36|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編輯:谷士欣

  2016年《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新增了關於中止和恢復黨員權利的規定。為準確理解和適用該條規定,我們結合工作實踐進行了認真研究,形成以下幾點認識,供大家參考。

  一、中止黨員權利的含義和範圍

  中止黨員權利,是指黨組織對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的黨員,在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情況下,作出暫停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的決定。

  黨章規定黨員有八項權利,其中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較為重要的政治權利,中止黨員權利一般是中止這三項權利;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參加會議、閱讀文件等其他黨員權利,也可納入中止黨員權利的範圍,並在中止黨員權利的決定中予以明確;但黨員的申辯權、申訴和控告權,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充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黨員權利不影響黨員義務的履行,被中止相關權利的黨員,仍需履行《中國共産黨章程》所規定的黨員義務。

  二、中止黨員權利的適用條件

  中止黨員權利必須以黨員被依法逮捕為前提,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一是司法機關查辦的黨員涉嫌犯罪案件,該黨員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後,若不具備及時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條件,則黨組織應根據相關司法文書,決定中止其黨員權利;二是紀檢機關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 一般應當按照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的原則,在移送司法機關前先行作出黨紀處分;特殊情況下,如案情疑難、複雜,對事實證據、行為性質的認定把握困難或者有重大爭議,難以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可將該案件先行移送司法機關,並在該黨員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後,由黨組織決定中止其黨員權利;三是紀檢機關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先行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並將其移送司法機關後,該黨員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的,黨組織也應決定中止其黨員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黨員權利僅適用於黨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的情況,不適用於黨員被司法機關採取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

  三、中止黨員權利的辦理程式

  中止黨員權利,應由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或紀委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本人,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該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

  中止黨員權利的管理權限,原則上與《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關於黨紀案件的立案審查決定權一致,並與幹部管理權限和處分違紀黨員批准權限相適應。其中,對立案審查需報請同級黨委審批的黨員,可由紀委作出中止其黨員權利的決定,並報同級黨委備案、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該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

  有關黨組織作出中止黨員權利的決定後,應根據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及時對被中止黨員權利的黨員進行處理。其中:

  1.根據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結論和《條例》等相關規定,經審查認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不存在恢復黨員權利問題,按程式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即可。

  2.經審查認為應當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其被中止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立即恢復,如其在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可待留黨察看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其被中止的其他黨員權利,應及時予以恢復。

  3.經審查認為應當給予其他黨紀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的,應及時恢復其黨員權利。恢復黨員權利的程式,參照中止黨員權利的程式辦理,並可與黨紀處分一併報批。恢復黨員權利應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本人,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該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已被執行逮捕的涉嫌犯罪黨員,採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或者因法定期限屆滿予以釋放,或者因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宣判後立即釋放的,應在司法機關對該涉嫌犯罪黨員作出的司法結論生效後,再視情況作出是否恢復黨員權利的相應決定。

  (後附參考模板及法規連結)  

  【參考模板1】

  關於中止×××黨員權利的決定

  ×××簡歷。

  20××年××月××日,×××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經×××紀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中止×××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本決定自20××年××月××日(×××紀委常委會議討論之日)起生效。

  中共×××紀委

  20××年××月××日

  【參考模板2】

  關於恢復×××黨員權利的決定

  ×××簡歷。

  20××年××月××日,經×××紀委常委會議討論,×××被中止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20××年××月××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判決(裁定、決定),(對×××的司法處理結果)。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經×××紀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其他黨紀處分或者不予處分),並恢復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本決定自20××年××月××日(×××紀委常委會議討論之日)起生效。

  中共×××紀委

  20××年××月××日

  【法規連結】

  1.《中國共産黨章程》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2.《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一條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3.《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十七條 對黨員的違紀問題,實行分級立案。

  (一)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中央紀委報請中央批准立案。

  (二)黨的中央以下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基層黨委、紀委為書記、副書記)違犯黨紀的問題,與黨委常務委員同職級的黨委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委決定立案,上一級紀委在決定立案前,應徵求同級黨委的意見。其他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同級紀委報請同級黨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決定立案,在決定立案前應徵求同級黨委或黨工委、黨組的意見。未設立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的,由相應的黨委或黨工委、黨組決定立案。

  (四)不是幹部的黨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基層紀委決定立案。未設立紀委的,由基層黨委決定立案。

  4.《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根據《條例》規定,黨員違犯黨紀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紀委常委會議或紀檢組組務會議討論決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違犯黨紀需同級黨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黨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黨委或紀委因常務委員不夠常委會議法定人數而無法召開常委會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務委員批准立案,但事後應即向其他常務委員通報。

  不設常委會的各級黨工委、紀工委,地級黨委、紀委,基層黨委、紀委的立案問題,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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