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電話”到底該不該接? 有人不接被收監執行
原標題:一通電話被騙2000余萬
本報訊(記者李立峰 通訊員劉溉)因為聽從了“電信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指引,向“公安民警”撥打了報警電話,家住重慶市渝北區的林女士被騙2000余萬元。近日,渝北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實施這起電信詐騙的王某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4月15日至4月19日,林某接連接到自稱是上海嘉定電信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稱林某在上海辦理的一張手機卡欠費2000余元。由於林某並未辦理過此卡,對方順勢“指引”林某向“上海市嘉定區公安局”報案,並提供了報警電話。一心想查清真相的林某沒有多想,立即撥通了該號碼,對方自稱是嘉定區公安局民警,並告訴林某,她涉嫌一起洗錢案,需配合調查洗清嫌疑。在得知林某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銀行卡卡號、密碼及餘額後,對方告知林某需將其銀行賬戶裏的錢轉存到“安全賬戶”上。林某遂按照對方要求操作,先後分4次將自己賬戶上的2000余萬元轉到了對方指定賬戶。次日,林某發現被騙,馬上報警。
“這是一起典型的電信詐騙案件,但作案手法又翻新了。”承辦此案的渝北區檢察院檢察官説,如今,電信詐騙犯罪手段越來越高明,專業化的團夥作案明顯增多,犯罪鎖鏈越來越複雜,令人防不勝防。
除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詐騙外,該院還結合近年來辦理的典型案件,梳理出電信詐騙犯罪分子的慣用伎倆,再次提醒公眾加以鑒別和防範。
■警惕電信詐騙慣用伎倆
伎倆一:“猜猜我是誰”
犯罪嫌疑人事先掌握了被害人基本信息,此後打電話冒充其領導或親朋好友,通過説出被害人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等方式獲取被害人信任,虛構急需用錢等事實騙取錢財。
伎倆二:網上覓“真愛”
在相親或交友網站結識被害人,通過QQ或電話聯繫並在網上確立戀愛關係。賺取被害人感情、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以見面、探望、家裏出事急需用錢等為由,騙取被害人錢財。
伎倆三:恭喜“中大獎”
犯罪嫌疑人冒充熱門綜藝節目的幕後工作人員,短信或電話告知被害人獲得了節目組頒發的幸運觀眾大獎,讓被害人登錄含有木馬病毒的網站領取,或以繳納風險抵押金、稅費等為由分多次詐騙被害人錢財。
伎倆四:積分換“禮品”
犯罪嫌疑人利用換號軟體,以電信公司、銀行的名義向被害人發送積分兌換現金或禮品的短信。被害人看到是正規號碼發送的短信,放鬆警惕,按照短信中提示的網址打開介面並安裝包含木馬病毒的軟體後,銀行賬號、密碼等個人信息便被竊取。
伎倆五:機票當“誘餌”
犯罪嫌疑人利用網絡監管的漏洞,在百度、同城等平臺上發佈虛假的特價機票信息,並留下花錢買來的“400”開頭的客服電話,誘騙被害人致電詢問,進而交易轉款。
伎倆六:專打“親情牌”
犯罪嫌疑人在掌握了被害人電話和家庭關係後,冒充孩子的學校老師、朋友、單位領導等,編造孩子突然生病、突發意外等謊言,利用被害人的焦急心情,騙取錢財。
不接公檢法電話被收監執行
本報訊(唐穎 王曉雯)一段時間以來,有關電信詐騙的報道層出不窮。為提高公眾的防騙意識和防騙能力,有媒體專門總結和發佈了“六個一律”的“防騙指南”,其中一條是“只要一談到是公檢法、稅務或領導幹部的,一律挂掉。”為防止上當受騙,“一律挂掉”本無可厚非,但該接而不接可能會引發的法律後果您真的清楚嗎?不久前,江蘇省睢寧縣就有這麼一位,因為連續挂掉來自檢察院和司法局的電話,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如今已追悔莫及。
今年5月5日,李某因犯盜竊罪,經睢寧縣檢察院起訴,被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緩刑考驗期自5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
判決宣告後,李某于6月2日到睢寧縣司法局社區矯正部門報到,並於6月3日到睢寧縣淩城鎮司法所報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李某在向社區矯正部門報到後,應該按時參加學習和思想彙報,並參加社區矯正活動,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然而,在向司法所報到後,李某就玩起了失蹤。睢寧縣檢察院和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多次給他打電話,他都拒絕接聽,並且擅自外出,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嚴重違反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存在監管隱患。
針對上述情況,睢寧縣檢察院依法書面建議睢寧縣司法局提請原判法院對李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睢寧縣司法局及時採納了該建議,于7月27日向睢寧縣法院提出申請。
近日,睢寧縣法院依法作出撤銷李某緩刑的裁定,將其收監執行。李某這才意識到拒接公檢法電話和擅自脫管的嚴重性,悔不當初。
“公檢法電話”到底該不該接
檢察官支招辨真偽
王嘉濱
本報訊(王嘉濱)“你的快遞涉嫌藏毒”“你的賬戶涉嫌洗錢”“你的信用卡已被犯罪集團利用”……如果您接到過所謂“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一定不會對這些話感到陌生。編造五花八門的理由、騙被害人將存款轉入“安全賬戶”,這是近年來電信詐騙分子冒充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行騙時最常用的手法。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檢察官日前結合此類案件提醒公眾:不法分子編造的上述理由不僅經不起推敲,而且于法無據。舉例來説,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致電當事人就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如果您或者您的近親屬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5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告知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口頭告知的,應當製作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無法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
如果您的家屬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33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如果您是刑事案件的證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或者認為對證人的詢問不具體或者有遺漏的,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附卷。”
綜上,假如您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條,卻突然被“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電話“造訪”,請務必保持清醒,提高警惕。
此外,黃埔區檢察院檢察官特別提醒:真正的檢察官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聯繫當事人時,絕不會要求對方提供銀行賬戶密碼或提出轉賬等要求。因此,如果接到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來電,並向您提出透露個人信息、涉及財産安全的資料或資金轉賬要求時,切勿相信,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公安機關。同時,如接到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來電通知您涉及相關刑事案件,請在接到電話後立即聯繫相關檢察院或登錄“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進行查詢及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