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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盾手稿被拍出千萬元高價 家屬狀告拍賣行侵權

2016-09-30 13:15:21|來源:澎湃新聞網|編輯:趙妍

  原標題:茅盾手稿拍出千萬元,家屬狀告拍賣行侵權

  2014年1月5日,茅盾手稿《談最近的短篇小説》在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的2013年秋拍中國書畫專場上進行展覽拍賣。經過44輪激烈競價,這份手稿原件以1207.5萬元的高價拍出,打破了中國文學作品手稿拍賣的價格紀錄。

  也就因為這份手稿,茅盾家屬將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6年9月29日,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茅盾手稿《談最近的短篇小説》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當天庭審主要焦點有二,一是受案作品是否構成書法作品,二是著作權人與物權人的權利衝突。

  茅盾手稿被拍出千萬元高價 家屬狀告拍賣行侵權
被拍出了一千二百多萬元的茅盾手稿

  這是一份什麼樣的手稿?

  《談最近的短篇小説》是茅盾于1958年寫下的一篇評論文章手稿,文字內容已發表于1958年的《人民文學》第6期。因此,茅盾家屬並不起訴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南京經典)侵犯手稿的文字作品發表權。但他們認為,這份毛筆手稿本身具有很高的藝術價值,是一件難得的書法作品。

  茅盾于1981年去世,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本人,公民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財産權在50年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原告律師趙衛康表示:“本案原告是茅盾的孫子和孫女,被告從未向他們申請許可就拍賣他們祖父的作品,並且由於他們從茅盾那裏繼承下來的對手稿管理一貫的嚴謹作風,原告在精神層面也被這樣的拍賣行為傷害了。”

  趙衛康表示,不只原告認為該手稿是一份書法作品,就在南京經典官網上,也認可該“手稿是書法作品”。比如該網一篇名為《茅盾珍貴手札欲打破魯迅拍賣紀錄》的報道寫道:“茅盾的字確實寫得不錯,稱他為書法家,似不為過,雖然茅盾並非以書法名世。這份手稿讓我們再一次感受到其書法的魅力,使我們看到了茅盾所擅長的 瘦金體 的藝術美感。 瘦金體 ,還是 美人碑 ,茅盾的書法,讓我們看到了這兩者的完美結合。”

  被告律師張復友則反駁稱,網站的新聞報道並不能對“手稿是書法作品”加以印證。

  隨後,雙方律師從創作目的、創作形式、美感、字數、是否修改等方方面面進行“手稿是否是書法作品”的辯論,唯一能達成共識的只有“目前沒有針對書法作品的普世認可標準”。

  張復友強調,依據 “誰主張,誰取證” 的法人思維,應該由原告承擔證明“手稿是書法作品”的責任。

  矛盾集中在哪?

  原告律師趙衛康表示,被告未經原告的允許,執行了包括複製、展覽、發表、發行和互聯網傳播等一系列侵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法應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趙衛康強調,發表權是本案中社會影響最大的一個點,也是原告迫不得已起訴之處。“1958年的手稿本應留在人民文學雜誌社,後來受一些社會歷史原因流出。但是現在,這邊茅盾的後代在默默且艱苦地收集茅盾的手稿,那邊南京的拍賣場上又是肆無忌憚的拍賣。如果社會公眾受到這種拍賣影響,任何想賺錢的人都會想著去收集茅盾這樣名人名家的手稿,這對茅盾作品收集、保存、管理、利用都是極其不利的。”

  讓茅盾家屬特別不滿的是,在拍賣之前,南京經典就在南京丁山花園大酒店對手稿進行了預展,既展示了手稿原件,也向觀展者提供了印有手稿的宣傳冊,且“未對觀展人員進行出入限制”。直至目前,《談最近的短篇小説》手稿仍被完整收錄在南京經典官網,手稿的全部細節向公眾開放。

  茅盾手稿被拍出千萬元高價 家屬狀告拍賣行侵權
當時刊發手稿的《人民文學》發稿簽

  直至目前,《談最近的短篇小説》手稿仍被完整收錄在南京經典官網,手稿的全部細節內容可以由公眾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

  “對於過世不滿50年的作者,他的作品的發表權是在繼承人那裏。沒有繼承人的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可以擅自進行發表。無論是作品的物權所有人,還是受委託的拍賣公司。在拍賣之前,被告通過各種方式將手稿公之於眾,嚴重侵犯了原告 要不要公開 以什麼方式公開 向什麼人公開 的發表權。這是本案諸多侵權中最重要的權利,也是公眾對知識産權特別需要警醒的。”

  趙衛康還提及,手稿原件本應處於人民文學雜誌社或國家檔案館等依法負有保存職責的單位的保管之下。被告在拍賣時和拍賣前後也公開了當時刊發該文的《人民文學》的發稿簽,客觀上構成了對非法佔有和轉讓茅盾手稿的肯定和誇耀。

  茅盾的孫媳楊韻告訴澎湃新聞記者:“茅盾交給人民文學保存的手稿怎麼會落到私人手裏?拍賣行公佈手稿的發稿簽表示這個東西當時確為人民文學掌握著,那手稿是怎麼到賣家那裏去的?這其中物權的合法性也需要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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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刊發手稿的《人民文學》發稿簽

  著作權人和物權人起衝突時誰佔上風?

  被告律師張復友稱,即使假設手稿是書法作品(被告方並不承認),被告的拍賣流程也完全按《拍賣法》進行。“侵權行為要具備行為違法要件。被告依法拍賣,程式合法,合法行為,不可能構成侵權。”

  在他看來,本案的焦點就在於拍賣過程中,著作權人的權利和物權人的權利起了衝突。但《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權人有展覽權,物權人也有展覽權,這兩個權利發生衝突時物權應優先。”

  “假如涉案手稿是一件第一次發表的書法作品,必然涉及原告説的發表權問題。法律賦予原件所有人展覽權,但大家試想一下,展覽作品中必然要公之於眾,必然和發表權發生衝突。但法律在此沒有做限定。”張復友認為,由此可以理解立法賦予(原件所有人)展覽權時就涵蓋了可以發行的權利,“否則展覽權是無法行使的。”

  張復友還表示,拍賣公司接受委託後要經歷公告和展示兩個流程。“對拍賣公司而言,這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公告時拍賣公司必須向工商部門進行報批,同時要經過文物部門的審查監管。報批過程中必然要提供資料,按照法律規定及商務部制定的關於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的要求製作圖錄。這不是被告的主觀行為,而是提供必要相關資料時必然涉及對原物進行複製、發行。”

  “儘管著作權法並沒有把這種情形列舉進去,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拍賣法)有規定到,我們也可以理解是一種合理利用。否則我們怎麼去履行拍賣法?否則拍賣公司怎麼生存和發展?中國排名前三的拍賣公司都是按照拍賣法和商務部拍賣規程製作圖錄,對拍賣市場公開。這些做法既是法律要求,又是行業規則。”

  茅盾手稿被拍出千萬元高價 家屬狀告拍賣行侵權
南京經典的拍賣圖錄上展示了茅盾手稿。羅昕 圖

  對於被告律師的説法,趙衛康回應“拍賣公司若不對涉案作品進行公示、預展就過不下去”屬於“言過其實”。“拍賣公司可做的生意非常多。你不能為了很大的利益,而去侵害別人的著作權。”他還提及,儘管被告貌似沒有違反拍賣法,但根據《拍賣法》第四條——“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我們這個案子裏,著作權法就是 有關法律 。”

  名人手稿拍賣糾紛多

  名人手稿拍賣,不是第一次出糾紛了。

  2012年5月,由周作人撰寫、魯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説之發達》手稿以184萬元被拍賣。當年8月,曾多次要求停拍手稿的周作人16位後人將中國嘉德拍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拍賣行為無效,並返還手稿。經過兩年時間,北京市東城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周作人後人提出上訴,但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2013年5月,中貿聖佳公司發佈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楊絳得知後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並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中貿聖佳公司和涉案書信的收信人李國強停止侵權行為。兩被告被判賠償楊絳20萬元並賠禮道歉。

  而去年年底,著名學者、戲劇家吳祖光贈北京戲校書籍出現在秋拍圖錄上,也引發吳祖光家人強烈不滿。那本書的封皮上還有茅盾親筆題寫的“祖光兄惠正”字樣。

  對於此番訴訟涉及到的權利衝突,澎湃新聞特聯繫了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

  “作品原件轉移了,指的是物品(載體)所有權轉移,但作品的著作權並不隨之轉移。物權人的展覽權和著作權人的展覽權其實並不衝突。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但不佔有原件,所以著作權人的展覽只能是基於複製品的展覽。而物權人可以展出原件。”他説,“其實最大的衝突在於物權人展覽權和著作權人發表權的衝突。目前《著作權法》第三稿也正對這一問題進行考慮,但尚未完成。就看法律更想保護哪一方的權利了,雙方都有一定的道理,看側重保護哪一邊更合理。”

  據悉,該案受到拍賣行業不小的關注。被告律師張復友透露,“拍賣行一直就是這麼做的。如果不行,該怎麼做?”

  但另一邊,桐鄉茅盾紀念館館長張麗敏告訴澎湃新聞:“我們的藏品怎麼辦?”她擔心拍賣之風影響下,會有人想要“拿回東西”,“已經有捐贈者提出要拿回藏品了。”

  “此案(茅盾手稿一案)確實比較典型。在新著作權法頒布之前,這個案子的結果會有很大的示範意義,對今後判決有參考價值。而且,兩個權利間的取捨會對各個行業産生很大影響。”趙佔領如是説。

  本次開庭未宣判審判結果,下次開庭擬定在10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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