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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職業打假團體超100個 “造假”索賠令企業頭疼

2016-10-04 14:36:59|來源:經濟日報|編輯:胡慧敏

  原標題:北京職業打假團體超100個 “造假”索賠令企業頭疼

  零售企業面臨職業索賠困擾,專家直言—— 造假索賠屬違法行為

  “我也是消費者,也痛恨假冒偽劣商品,如果我們售假,甘願受罰。但現在一些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實際就是‘職業索賠人’,他們並不是真打假,也不真消費商品,而主要靠摳一些標簽、標識的字眼來索賠,以營利為目的,擾亂市場秩序。”華潤萬家有限公司品質管理部資深總監江紅女士説。

  五花八門的所謂“打假”讓零售企業防不勝防。前不久,中國連鎖經營協會聯合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行業協會主辦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座談會,50多家大型商超和供應商負責人坦承,職業索賠人讓他們疲於應對。

  零售企業代表認為,職業索賠人並非真正的消費者,他們並不使用商品,也沒有受到損失,他們知假買假的目的就是牟取暴利。目前,不同地區不同層級的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罰不盡相同。如:有的分批次判罰,每批次商品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賠償,罰商品金額的3倍,有的同類商品按一次判罰,剩餘退貨即可。標準不統一,讓商家一頭霧水。

  國家工商總局前不久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職業打假人行為的重新定義引發社會關注。《徵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這一規定受到業內人士的普遍關注。不少零售企業多次受到所謂“職業打假人”的困擾,他們認為,這個群體的準確定義應當是“職業索賠人”,而有些為了索賠而造假的打假行為已構成違法犯罪。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副秘書長楚東説,“我們收集了18家連鎖零售企業的數據,從2014年起,職業打假索賠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已達2610件,其中2067件在走司法程式,索賠金額約2600萬元。有的企業每年僅這一項支出就達1000多萬元,同時也佔用了有限的公共資源,食藥監局、國家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在處理這些問題上花費掉大量時間和精力”。

  “最近,這種職業索賠事件特別多,我們超市一個門店一天就會遇到七八件。他們是個非常專業的團體,單件東西可能只有三四元錢,他們買20到30件,分20到30次單結賬,每批次索賠1000元,一天收入上萬元。”大潤發品控負責人潘秉緯説,“最讓我們頭疼的是他們並不是打假而是在造假!第一個人把過期食品帶入超市,第二個人去買,第三個人去索賠,再好的錄影設施也難抓到他們的把柄,很難防範。尤其是他們主要在商標、標簽的規範上摳字眼,讓企業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去應對”。

  北京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品質安全部負責人孫文波説,北京物美在北京有大賣場、標超、便利店等業態,每年遭遇職業索賠案例約5000起。據他了解,在北京活躍的職業打假團體有100多個,最大的一個團體有100多人,他們分工合作,有專門研究標簽標識的,有專門研究法律法規的,從踩點、購買、談判到訴訟等有一條完整鏈條。“冷藏食品一般保質期在5至7天,我們在監控視頻裏發現,他們把快到保質期的冷藏食品藏在紙尿褲等日用品貨堆裏,過期後再結賬索賠。我們能拍到的只是很短一瞬間,有些商品的生産日期是他們塗改甚至偽造的,與我們的進貨單對不上”。

  與會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時建中認為,不要簡單地給某一種人貼一個標簽,職業打假人並非法律術語,只是一個形象的表述。從一定程度上説,他們也推動了社會的進步、提升了商品品質。我們痛恨的是“假的打假行為”,可以歸納出幾種情況,包括塗改偽造標識、把到期商品藏在日用品貨堆等,這些屬於違法行為,需加以打擊。

  “有些人的索賠要求一旦被拒,就進行投訴舉報,要求政府監管部門介入,甚至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政府信息公開等方式對監管部門施壓。”多年從事食品安全法律服務的北京尚左律師事務所主任毛偉旗表示,據他與食藥監部門的接觸來看,活躍在北京的職業索賠人有1500人左右,他們的海量投訴佔用了監管人員大量時間和精力,某種意義上佔用了本就緊張的行政資源。

  “篡改生産日期、掉包過期産品,這本身已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毛偉旗表示,對於職業索賠者或者打假組織來説,雖然其打假客觀上有利於遏制制假售假,但考慮到其是有組織、經常化的活動,不符合消法中關於消費者的定義,故對其消費者身份不宜確定。企業如果遇到惡意索賠案件,要積極面對,妥善處理,一旦形成訴訟就要敢於應訴,打鐵還需自身硬,敢於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敢於和行政監管部門較真。這也是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應有之義。

  楚東表示,職業索賠人與普通消費者區別有幾條,包括購買數量超常、購買行為連續發生;只買問題商品且購買頻次高;索賠時有脅迫性語言和行為;索賠額度不合理,與國家相關標準不匹配;有組織、有法律背景但未必有正當職業等。“我們支持打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有故意欺詐的商業行為,但是反對以牟利為目的、非生活消費的索賠行為。”楚東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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