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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立核安全法 公民可依法向政府申請獲取核安全信息

2016-10-31 16:35:00|來源:中新網|編輯:谷士欣

  中新社北京10月31日電 (記者 梁曉輝 馬海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31日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共七章86條,明確了核設施、核材料安全,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目前,中國是世界上核電在建規模最大的國家。截至今年6月底,中國正在運行的核電機組有31台,裝機容量為2969萬千瓦,在建機組23台,裝機容量為2609萬千瓦。根據規劃,預計到2020年,中國核電機組數量將躍居世界第二位。

  “為進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律予以規範”,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雲川當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説明時説。他稱,核安全立法有利於增進社會公眾對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完善核安全法律體系、強化核安全監管工作、促進中國核安全國際合作。

  草案明確,從事核事業應當遵循“確保安全”的方針。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草案規定了具體的各項制度和措施,包括規劃、標準、報告與反饋、許可、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資質資格管理等制度,明確了一些相關的核安全保障措施,如核安全文化、宣傳和教育、人員培訓、國際合作、科研、資金保障等。

  在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方面,草案設專章進行明確。草案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核設施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公開核安全相關信息;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核安全行政許可程式及結論,公開核安全有關活動的安全監督檢查報告、總體安全狀況、輻射環境品質等信息。

  草案規定,對依法公開的核安全信息,應當通過政府公告、網站以及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核設施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獲取核安全相關信息。草案同時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編制、散播有關核安全的虛假信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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