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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核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或將入《核安全法》

2016-04-22 04:11:17|來源:京華時報|編輯:韓基韜

  原標題:核事故損害賠償將入《核安全法》

  京華時報訊(記者王碩)昨天(21日)上午,在環保部召開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媒體座談會”上,環保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司長郭承站透露,作為核安全監管領域的最高法,《核安全法》在經歷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通過後,今年年底前將正式出臺。據介紹,有關核安全事故的損害賠償,以及核安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等內容或將入法。

  在核電建設及運行過程中,安全問題無疑是重中之重。據了解,目前中國與核相關的法律法規較為全面,但是缺少一部頂層大法。

  “作為核安全監管領域的最高法,《核安全法》對核安全監管意義重大。”郭承站昨天透露,近日,環保部已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彙報《核安全法》起草情況,經人大常委會審議並通過後,預計年底前,這部核安全監管領域的最高法,將正式出臺。

  資料顯示,2013年,《核安全法》正式進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環保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參與《核安全法》起草的工作人員介紹,中國在1984年建立核安全監管體系,並出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經過30多年的發展實踐,這套體系基本上是和國際接軌的。

  “因此,《核安全法》將是對原有法律的固化和完善,不會有太多新內容。”但是他表示,針對近些年出現的一些新的、熱點的問題,《核安全法》中會有所回應。比如核事故損害賠償、核安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等,《核安全法》將在這些領域彌補我國核安全法律制度空白。

  >>熱點回應

  中國正論證浮動核電站

  此前,外界曾熱議中國將建設浮動核電站,或者是其他形式的移動核電站。對此,環保部核電安全監管司司長湯搏表示,目前中國正在論證。

  湯搏介紹,浮動核電站是利用浮動平臺建造的可移動的核電站,比如遠洋石油開採需要電力供應,但浮動核電站能否為此做出貢獻,國家核安全局正在密切跟蹤研究。據介紹,浮動核電站並非新事物,美國早在上世紀60年代已建造過浮動核電站,但由於經濟成本等問題,沒有獲得很好的發展。

  浮動核電站的另一大問題是災害應急能力。“目前國際上已就陸地自然災害(類別和等級)的確定達成共識,但對海洋的研究還沒有發展起來”,湯搏稱,比如針對海上浪高、颶風等如何設防,如何預防其他輪船的撞擊等。

  “關於浮動核電站的災害應急處理,現已有一些初步結論,但這些結論是否合理,官方還在組織專家深入研究論證。”湯搏表示,浮動核電站應用還得一段時間,現在考慮此事可能還比較超前。此外,湯搏表示,建造浮動核電站需要環保部聯合海洋、氣象、海事等部門共同制定要求。

  >>背景資料

  中國將成第二大核電國

  據介紹,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國運行的核電機組30台,在建機組26台,已超過日本的54台,其中,僅去年,國家核安全局就頒發了8台核電機組建造許可證、6台機組首次裝料批准書和2台機組的廠址選擇審查意見書。

  “如果照這樣的進度,今年,中國運行和在建核電機組數將超過法國(59台),成為世界第二大核電國,僅次於美國。”環保部核電安全監管司司長湯搏説。湯搏介紹,更長遠的規劃顯示,到2020年,中國核電機組數量或將達到90余臺。湯搏表示,我國運行核電機組安全業績良好,迄今未發生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2級及其以上的運行事件。據介紹,2015年發生的46起運行事件,均為INES0級。

  據了解,INES將核事故分為7級,其中將對安全沒有影響的事故劃分為0級,影響最大的事故評定為7級。根據是否有輻射對公眾産生影響,核事故又被劃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其中1級到3級被稱為核事件,而4級到7級才被稱為核事故,0級在事故評定範圍中,稱為“偏差”,未形成事件和事故。公眾所知的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和福島核電站事故均為最高的7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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