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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曾屢獲國家和部級表彰要求輕判 法院不予採納

2016-11-02 16:18:18|來源:檢察日報|編輯:杜軍帥

  本報訊(記者吳貽夥)由安徽省池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石臺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安徽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原處長繆富國涉嫌受賄一案(本報今年5月24日四版曾作報道)日前有了一審判決結果,石臺縣法院一審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全部認可,以受賄罪判處繆富國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據石臺縣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5年期間,繆富國在任安徽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主任、安徽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170多次累計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0余萬元。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其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庭審中,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繆富國不持異議。針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平時工作表現突出,多次受到國家和部級表彰獎勵,要求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法院認為“無法律依據”,不予採納。鋻於被告人繆富國在偵查期間能坦白交代自己未被偵查機關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檢舉他人有立功情節,積極退贓,在法庭審理期間有認罪悔罪表現,可依法或酌情從輕予以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曾獲表彰可否輕判?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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