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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涉命案被關9年後真兇獲刑 又被“疑罪從挂”15年

2016-11-03 16:50:30|來源:澎湃新聞網|編輯:趙妍

  覺得被冤的河南夏邑縣農民張玉璽不明白,真正的兇手服法後,司法機關為什麼拖了15年不給他一個説法。

  1992年,張玉璽捲入一起鄰裡鬥毆糾紛,對方一人死亡,他隨後被抓。5年後,夏邑縣法院認定他同他的堂兄弟等人將受害人棍棒打死,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張雨璽不服上訴,案件被發回重審。

  但此後4年案件重審沒有結果,2001年,夏邑縣法院又一審認定張玉璽的堂弟張勝利是兇手。

  隨後,已遭羈押9年的張玉璽被取保候審。他稱,取保至今15年,司法機關沒有找過他,也沒有給一個説法,他覺得自己被“疑罪從挂”了。

  2016年6月,張玉璽因此向夏邑縣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但該院立案後四個月未作出決定,已超出法定期限。11月2日,他就此電話詢問承辦法官,對方回答:“沒有人會給你拖延,你十幾年都等了,還差這幾天嗎?”

  

  商丘中院二審將張玉璽案發回重審,4年後張被取保候審,至今15年沒有一個説法。澎湃新聞記者 邵克 圖

  被抓近5年後才被公訴

  1992年7月3日上午,正曬麥子的張玉璽與同村的張公社發生爭吵,雙方發生廝打。事件引起雙方家族多人參與毆鬥,張玉璽家,參與毆鬥的有其堂兄弟張勝利、張葉等;張公社家,有其父親張超明等。

  張玉璽告訴澎湃新聞,雙方曾發生追逐,聽到有人喊打死人了,人就都跑了,他當時並不知道情況,後來還回家去了,事發當天下午三點鐘,他被李集鎮派出所叫去問話,大概六七點鐘又讓他回家了。

  張玉璽説,當晚他正吃飯的時候,再次被警察抓走,後來他知道,張超明被打死了。他的堂兄弟張勝利、張葉逃到了外地。

  張勝利、張葉告訴澎湃新聞,事發後,兩人逃往了浙江海寧。

  1992年7月4日,張玉璽被夏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月24日被批准逮捕,但過了近5年後,他才被夏邑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夏邑縣檢察院對張玉璽提起公訴的時間是1997年4月15日。檢方指控,在上述毆鬥事件中,張玉璽手持鐵叉猛擊張超明的額頂部,致使張超明當即倒地昏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張超明為顱骨粉碎性骨折、硬腦膜外血腫,顱腦損傷而死亡。

  夏邑縣法院1997年5月19日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在毆鬥中,張玉璽同其堂兄弟等多人手持鐵叉和棍棒擊打在張超明的額頂部,致使張超明當即倒地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張玉璽犯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張玉璽不服,上訴至商丘中院,稱自己沒有用鐵叉打張超明。

  1997年10月28日,商丘中院二審裁定,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璽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就在二審判決作出半個月前的1997年10月12日,潛逃浙江海寧近5年的張勝利、張葉被夏邑縣公安局刑拘,2000年4月20日,二人被逮捕。

  被羈押了9年,取保後15年案件未決

  2001年6月7日,夏邑縣檢察院對張勝利、張葉二人提起公訴。檢方指控,在上述毆鬥事件中,張勝利持木棒猛擊張超明頭部,致張超明當即倒地錯迷,經搶救無效死亡。張葉持木棍將張公社頭部打傷,經法醫鑒定係輕傷,二人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故意傷害罪。

  夏邑縣法院認定了檢方的指控,2001年7月19日一審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張勝利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葉有期徒刑3年。

  張勝利、張葉的判決書顯示,張超明妻子證明稱,張勝利“手裏拿個棍打超明,一棍打在頭上,超明倒在地上胳膊腿亂伸亂蹬,俺拉著超明就去治療,當天下午超明就死了”。

  張勝利、張葉告訴澎湃新聞,兩人在一審判決後未提出上訴,早已刑滿出獄。張葉稱,張玉璽未出手毆打張超明,也不在張超明的死亡現場。

  張勝利、張葉獲刑近兩個月後的2001年9月11日,張玉璽被從夏邑縣看守所釋放。釋放證明書稱,張玉璽“經取保候審,予以釋放”。此時,張玉璽已經被羈押9年之久。

  北京律師劉曉原看過張玉璽案件的相關材料,他告訴澎湃新聞,張勝利、張葉案中,夏邑縣法院判決認定是張勝利持木棒猛擊張超明頭部致死,與該法院此前認定張玉璽同其堂兄弟等多人打張超明,並致其死亡的事實相矛盾,“這個認定完全推翻了夏邑縣法院在張玉璽故意傷害(致死)案判決中認定的事實”。

  被取保候審後,張玉璽的案子再無人過問,他後來帶著妻兒遠走海南十餘年,在建築工地打工,在海南的時候他還嘗試找律師幫忙解決案件問題,但最終無果,2015年回到了鄭州。

  1996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和2012年修正後的現行《刑事訴訟法》均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申請國家賠償遭拖延

  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將七種“疑罪從挂”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情形,明確 “疑罪從挂”案件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之後陸續有河南高炎龍、山東杜勇等被“疑罪從挂”當事人獲得國家賠償的新聞報道。張玉璽覺得自己的遭遇和高炎龍等人十分相似,均是被取保候審之後,案件多年無進展。

  張玉璽於是向夏邑縣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提出136萬餘元的賠償請求。夏邑縣法院出具的訴訟材料清單顯示,2016年6月17日,夏邑縣法院收到張玉璽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以及證據材料等。

  11月2日,夏邑縣法院政治處司姓主任告訴澎湃新聞,他從法院立案系統中查詢到,張玉璽的國家賠償申請已于7月份立案,對於為何4個月過後為何法院仍未作出賠償決定,他表示不清楚。

  (原標題:河南農民涉命案被關9年後真兇獲刑,又被“疑罪從挂”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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