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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開啟風清氣正的網絡直播時代

2016-11-04 14:14:46|來源:光明網|編輯:賈雪靜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旨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強調青少年身心健康,保障社會知情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法律文件,必將終結違法違規的網絡直播亂象,促進互聯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形成向上向善和風清氣正的網絡生態,建立有法可依的網絡直播法治環境。

  一、強化網絡直播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按照我國現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時政類新聞是指“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新聞單位和非新聞單位利用互聯網發佈和轉載時政類消息必須依法取得相關資質後方可進行新聞活動。然而,目前我國從事互聯網直播的平臺多達數百家,其中絕大部分的直播平臺不僅業務主播沒有新聞資質,甚至連平臺本身也不具備新聞資質。這些不具備法律資質的網絡直播活動,一方面嚴重違反了規定,造成了互聯網新聞采編和發佈活動的混亂;另一方面,大量以片面追求點擊量和商業效果,忽略新聞真實的“標題黨”和“謠言黨”充斥互聯網直播市場,嚴重侵害了公眾知情權,危害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秩序。

  因此,《規定》強調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直播的“雙資質”制度,即直播平臺和直播發佈者都必須依法擁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同時,《規定》針對新聞信息服務直播的傳播速度和影響程度等特點,明確了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的“先審後發”制度。這就最大限度地在新聞生産端口上保證了新聞的真實性和公眾的知情權,最大程度地遏制了新聞侵權和虛假新聞的不良影響。

  為保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專業性和真實性,《規定》明確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直播平臺的“總編輯負責制”。在互聯網新聞直播“雙資質”的基礎上,《規定》要求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平臺必須設立總編輯,總編輯應對本平臺發佈的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直播平臺在總編輯負責制基礎上,應保證新聞信息的“真實準確、客觀公正”,這不僅包括“雙資質”新聞直播平臺的采編和發佈新聞的過程,而且還包括轉載新聞信息的真實準確,轉載新聞信息應在“顯著位置標明來源”,保證新聞信息來源的可追溯。這就打擊了“標題黨”、“片面黨”、“歪曲黨”等嚴重損害新聞真實客觀,侵害公眾知情權的直播違法行為。

  二、明確直播平臺主體責任

  我國網絡直播實踐中,廣泛存在為追求商業利益,網絡主播忽視法律和道德底線,以“性暗示”、“爆粗口”、“搏出位”、“靠炒作”、“獵奇”為代表低俗化和無底線的趨勢,網絡直播已經出現蛻變成違法違規表演的顯著傾向。大量所謂的“網紅”靠網民關注度,無視法律法規,大量發佈虛假廣告,甚至以“做電商”、“搞公益”、“組建社團”、“交友”為幌子,從事傳銷、網絡詐騙、賣淫嫖娼、網絡賭博和其他侵害網民合法權益的違法活動。同時,現階段網絡平臺的商業模式完全建立在“網紅經濟”基礎上。因此,個別直播平臺忽視法律和道德責任,放任甚至鼓勵網絡主播的違法行為,已經對産業、社會和網民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後果。

  針對網絡直播中出現的這些問題,結合網絡直播的即時性、廣泛度和控制力等特點,《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網絡直播平臺應該落實“主體責任”。網絡直播平臺不單純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更應對利用其平臺服務産生的內容履行勤勉監管者和技術控制者責任。從這個角度講,網絡直播平臺的主體責任包括幾個方面。

  第一,監管制度上的責任。在直播實踐中,不管是直播網站的“造人”直播、“脫衣舞”事件,或是“約架”、“群毆”直播視頻,或者“盜墓”、“偷獵”直播,甚至“傳銷講座”、“銷售假貨”、“聚眾賭博”、“賣淫嫖娼”等直播,都已經反復説明,缺乏可管、可控和能管、能控的監管制度,就無法將網絡直播産業“回歸”到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上來。《規定》對症下藥,明確平臺應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和信息安全制度,完善“值班巡查”、“應急處置”等管理措施。監管制度上的完善,將最大程度肅清利用網絡直播的違法行為,維護網民特別是青少年受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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