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污染事故處罰上限
中新社北京11月7日電 (記者 馬德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7日在北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當天在北京表示,修改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該決定取消了原先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規定,改為“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當日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童衛東在會上就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有關情況回答記者提問。
“這部法修改的直接動因就是2011年康菲溢油事件,按照海環法的規定最高只能罰30萬,有人認為這是杯水車薪。”童衛東表示,這次修改海環法的一個重點內容就是加大處罰力度。除取消對海洋污染事故罰款30萬元的上限外,修改後的法律還規定,對於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修改後的法律規定,對於超標、超總量向海洋非法排污的,違法向海洋傾廢以及發生污染事故不立即採取措施等情形,如果在有關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後拒不改正,將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童衛東説,相信通過嚴格執行修改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將對改善海洋環境的污染、實現中國海洋強國建設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