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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主賣房“毀約” 被法院判賠違約金近90萬元

2016-11-07 14:45:17|來源:人民網|編輯:賈雪靜

  人民網北京11月7日電(記者 李婧)今年2月,北京市居民翟女士向房主高先生交納買房定金一個月後,高先生以配偶不同意為由“毀約”拒賣,而當時正值北京房價快速上漲期間。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並要求高先生支付翟女士89.6萬元違約金。

  北京市居民翟女士於今年2月與高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448萬元的價格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的房屋一套,並於簽訂合同當天支付高先生定金30萬元,支付仲介費12.096萬元。高先生在簽訂合同一個月後,以其出售該房屋未徵得其配偶同意,現其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為由,提出雙方合同無效,並要求終止履行合同。

  今年6月,由於雙方協商未果,翟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並要求賣方支付總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89.6萬元及違約金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5月6日起直至付清全部違約金及利息日止)、因購房産生的居間服務費用12.096萬元、因購房造成的借款資金損失4.69萬元、律師費損失7.8萬元。

  高先生辯稱,其房屋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産,處分共有物應當經全體成員同意,其未經配偶允許賣房,合同應屬無效;由於合同無效,其沒有承擔違約金的依據,因此不同意支付違約金;其對居間服務費一無所知,即使居間服務了,合同無效後應當予以退回;至於借款資金損失等,合同無效的過錯應由雙方共同承擔。綜上,高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賣方出現拒絕賣房等根本違約行為的,賣方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15日內,賠付相當於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居間方收取買方的所有費用不予退還,由賣方直接賠付買方。訴訟中,翟女士認為涉案房屋現市場價值為650萬元,高峰認為涉案房屋現市場價值為600萬元,雙方均不申請法院對涉案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經法庭釋明,如果認定存在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或減少。對於違約金數額,高先生認為違約金數額約定過高,要求法院酌減;翟女士認為違約金數額約定過低,要求法院酌情增加。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屬合法有效。但高先生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致使房屋不能過戶,存在違約行為。在此情況下,翟女士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高先生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和仲介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後,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判決高先生退還定金30萬元,並賠償翟女士違約金89.6萬元和仲介費12.096萬元。

  (原標題:北京房主賣房“毀約” 被法院判賠違約金近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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