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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事故系列案一審宣判 49名責任人獲刑

2016-11-09 18:42:37|來源:央視網|編輯:靳松

  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件陸續在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濱海新區法院等9家基層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宣判,49名被告人被判處死緩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等人以賄賂、欺騙等手段違法取得經營資質和項目建設許可,並於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間,非法儲存氰化鈉等毒害性物質共計49332.97噸。同時,瑞海公司在沒有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數額達人民幣4780萬餘元。由於于學偉等主要負責人在日常經營中違規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于2015年8月12日晚發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員財産損失,該起事故屬於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

  法院判決認定: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予以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被告人于學偉:尊敬的審判長、各位法官檢察官,作為瑞海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之一,我對整體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於檢察機關起訴的四項罪名本人不持異議。我知罪認罪悔罪,我願意接受法庭對我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決,且不再上訴,永不上訴,以撫慰那些曾經的受害者。最後借此機會,我想再次對事故中的逝者傷者及其家屬廣大市民,表示誠摯的謝罪;對給國家造成的重大財産損失和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表示謝罪;對給政府和廣大部門帶來大量艱難複雜的救護工作,表示謝罪。

  法院同時認定,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5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仲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並在繼續經營過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員、財産損失。

  法院認定,中濱安評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11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四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海事等單位的相關工作部門及具體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失職瀆職和受賄問題,最終導致了“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重大人員及財産損失。

  天津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並罰。(原標題:天津港“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件一審宣判 49名責任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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