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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的兩重維度

2016-11-10 14:39:25|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瑞芳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共産黨所面臨的形勢任務和黨內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黨的建設既積累了大量新經驗,又面臨許多新情況。為了實現“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和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新任務,解決新形勢下黨記憶體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準則》繼承和創新了中國共産黨加強自身建設方面經驗和成果,順應了新形勢新任務對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新要求。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應以身作則,深刻領會《準則》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準則》的內在理念和外在實踐的兩重維度,堅持不忘初心、繼續前進。 

  一、《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的內在理念之維 

  《準則》闡述了黨內政治生活實踐的歷史與現狀,以及新形勢所面臨的新任務,從而提出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目標要求,並圍繞十二個方面,對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所應遵循的理念提出具體要求,力求解決少數黨員幹部理想信念弱化、黨內政治生活庸俗化、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力,以及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意識不強等問題。 

  (一)政治性要求 

  在堅定理想信念方面,“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是中國共産黨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靈魂”。實踐證明,理想信念動搖是最危險的動搖,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險的滑坡。《準則》要求黨員、幹部把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的信念作為畢生追求,並把堅定理想信念體現在具體行動中。 

  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面,《準則》要求全黨必須堅決捍衛黨的基本路線。黨的基本路線是黨在一定歷史時期或階段的行動綱領,是統一全黨思想的政治基礎。可以説,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根本保證。這是黨的建設的一條重要經驗,也體現了黨的基本路線對規範黨內政治生活所發揮的決定作用。 

  在維護黨中央權威方面,《準則》要求全黨必須樹立“四個”意識,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保證全黨令行禁止”。黨的各級組織、全體黨員特別是高級幹部要有“三個看齊”意識,做到“三個堅決”。 

  概括來説,《準則》充分體現政治性要求。在形式上,《準則》實現了黨內政治生活開展與政治性要求的全面對接,避免了政治有要求、黨內政治生活未規定的疏漏。在規範對象上,對所有黨員提出政治性要求,使其成為各級和全體黨員進行黨內政治生活所應遵行的共同規矩。規範重點對像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關鍵對像是高級幹部,並嚴格要求高級幹部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在調整領域方面,對黨員和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的黨內生活、黨的領導和執政活動等方面提出政治性要求。在規範事項上,《準則》實現全覆蓋,明確提出加強領導幹部個人理想信念要求,並強調黨員幹部在處理與黨組織關係、與人民群眾交往,保障其他黨員權利,以及選人用人等方面應遵循的政治性原則。 

  在內容上,《準則》實現了“合規”行為與“合格”黨員的同口徑對接。寓政治性于黨規之中,以黨規促政治性。《準則》將抽象的政治性要求具體化為明確的規範,把政治性要求“定下來”。針對不同主體提出不同政治性要求:對普通黨員,提出的主要是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對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因其肩負重要職責,掌握公共權力,對其提出更高更嚴的要求。此外,對黨內政治生活所涉及具體事項也明確提出相關規定。 

  (二)人民性要求 

  《準則》將“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作為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因此,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是人民的公僕,必須將權力用來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準則》要求全黨“樹立人民群眾是歷史創造者的歷史唯物主義觀點”,提出全黨必須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當好人民公僕。 

  《準則》所提出的人民性要求有助於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這有助於領導幹部在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中端正價值取向,將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上升到為了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這是由於“黨與人民群眾是血脈相連的”。黨和政府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始終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黨內政治生活也應圍繞如何為人民謀利益這一根本的價值導向和價值追求。 

  《準則》所提出的人民性要求有助於牢固地確立馬克思主義的權力觀。規範權力的行使,讓權力始終行使在為人民服務的軌道上,是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重點。《準則》要求各級領導自覺地意識到,權力意味著一種為人民服務的責任、義務和擔當,不可任性行使、恣意妄為,將其作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 

  《準則》所提出的人民性要求有助於構建一個人民參與、人民監督、人民考核的監督約束機制。可以説,人民群眾作為社會生活的主人,對領導幹部是非功過最為清楚。人民群眾積極主動參與監督的行為,有助於解決權力監督制約的閉合性問題,優化黨內政治生態環境。 

  (三)從“嚴”要求 

  在從嚴管理幹部方面,《準則》提出“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關鍵是高級幹部特別是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在嚴明黨的紀律方面,《準則》規定“堅持紀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紀律沒有特權,執行紀律沒有例外”,要求“用鐵的紀律從嚴治黨”。同時,《準則》還對“黨內不準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諛奉承”等提出具體要求。可以説,嚴明黨的紀律是中國共産黨的獨特政治優勢,是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證。 

  《準則》將60個“嚴”字貫穿始終,對三種情況規定嚴肅處理。其一,對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沒有立場、沒有態度、無動於衷、置身事外,在錯誤言行面前不抵制、不鬥爭,明哲保身、當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堅決不用,已在領導崗位的要堅決調整,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其二,黨組織既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制行為,特別是打擊報復行為,又要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其三,領導幹部必須強化組織觀念,工作中重大問題和個人有關事項必須按規定按程式向組織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四)民主要求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在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方面,《準則》提出“四個必須”,即“各級黨委(黨組)必須堅持集體領導制度,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增強全局觀念和責任意識,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必鬚髮揚民主、善於集中、敢於擔責,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織決定”。這體現《準則》對堅持和貫徹民主集中制的新認識、新發展。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對於如何發展黨內民主,《準則》提出了“三個必須”:“黨內決策、執行、監督等工作必須執行黨章黨規確定的民主原則和程式,任何黨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壓制黨內民主、破壞黨內民主。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黨的各級委員會做出重大決策部署,必須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必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保障全體黨員平等享有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同時規定,“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提倡實名舉報”。 

  (五)廉潔要求 

  為建設廉潔政治,堅決反對腐敗,《準則》在廉潔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強調“兩個禁止”,即“禁止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家屬親友謀求特殊照顧,禁止領導幹部家屬親友插手領導幹部職權範圍內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建立“兩個防線”和“三不體制”,即“必須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和制度防線,著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要求“四講”,即“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必須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講修養、講道德、講誠信、講廉恥”。 

  幹部是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執行者,如果幹部隊伍作風不正,《準則》所提出的廉潔便難以貫徹落實。由此,《準則》在選任用人方面導向方面做了具體規定。一是強調“兩個不準”,即“任何人都不準把黨的幹部當作私有財産,黨內不準搞人身依附關係”。二是強調“兩個不能”,即“規範和純潔黨內同志交往,領導幹部對黨員不能頤指氣使,黨員對領導幹部不能阿諛奉承”。三是強調“三個堅決禁止”,即“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堅決禁止向黨伸手要職務、要名譽、要待遇行為,堅決禁止向黨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行為”。 

  (六)責任要求 

  規範黨內政治生活最重要的莫過於抓緊落實黨建責任制。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準則》明確提出,“各級黨委(黨組)要全面履行領導責任,著力解決突出問題,把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準則》還對領導幹部在嚴肅黨內生活方面提出責任要求,要求“高級幹部特別是中央領導層組成人員必須以身作則,模範遵守黨章黨規,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持不忘初心、繼續前進,堅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為全黨全社會作出示範。”事實上,這種示範帶動作用還應當延伸。中央機關領導幹部應體現模範帶頭作用,體制內的領導幹部、黨口、意識形態部門的黨員幹部、馬克思主義研究單位的黨員幹部應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總之,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對於黨員幹部來説是一種責任要求。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應搶先爭先,真正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能夠落到實處。 

  總之,《準則》作為黨內法規,符合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的行為邏輯,符合黨內政治生活開展的從“嚴”邏輯。《準則》提出的黨內政治生活所應遵循的理念相互銜接、相輔相成、有機統一,為實現從嚴治黨提供基本保障。可以説,《準則》即體現一種實體理性,科學客觀,遵循規律,契合世情國情黨情;還體現一種實踐理性,符合歷史規律、黨內政治生活規律、治黨執政規律等;更體現一種公共理性,反映黨內共識,體現了全黨意志。 

  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的外在實踐之維 

  《準則》不是推理、預設、冥想,而是一條實踐之路,是對黨的建設和黨的工作不斷探索取得的成功經驗的總結和固化。 

  (一)《準則》繼承了中國共産黨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早期實踐經驗 

  中國共産黨很早便有關於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方面的實踐經驗。在古田會議上,毛澤東針對黨記憶體在的各種非無産階級思想,強調要“教育黨員使黨的思想和黨內的生活都政治化”。延安時期,全體高級幹部都通過寫整風筆記方式,剖析自己的思想,通過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會來提升自身思想覺悟。在延安整風基礎上,黨的七大總結歷史經驗,確立了以“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密切聯繫群眾、批評和自我批評、民主集中制、嚴明黨的紀律”等為主要內容的黨內政治生活基本規範。 

  新中國成立後,黨的八大針對執政後出現的一些問題,以及黨的七大以來黨的建設方面的一些經驗,進一步規範了黨內政治生活,並強調堅持群眾路線、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黨的團結統一等。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共産黨總結了黨內政治生活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並在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正式通過《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第一次以黨內法規形式對黨內政治生活作出全面規範。此後,“三講”教育、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都是為進一步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所進行的各種實踐。 

  正是基於以上這些實踐和認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是保證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保證黨的團結統一的重要法寶,也是我們黨長期堅持的優良傳統。 

  (二)《準則》體現了中國共産黨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實踐新成果 

  新形勢下,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必須通過建制度、立規矩這一根本途徑。《準則》在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方面所提出的各項實踐要求,正是契合全面歷史實踐邏輯發展的必然結果。 

  《準則》重點對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關鍵對高級幹部特別是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明確提出具體規範,並要求高級幹部特別是中央領導層組成人員帶頭示範,確保各項規範落到實處。 

  在堅定理想信念實踐方面,《準則》要求黨員、幹部每年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領導幹部定期參加黨校學習,中央領導同志作專題報告。落實到實踐中,要求各級黨組織把學習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實踐方面,《準則》規定把在大是大非面前是否能堅持政治立場、主動維護人民利益、國家形象、黨的執政地位等,作為考察識別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的首要標準。 

  在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實踐方面,《準則》要求全體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落實到實踐中,體現為必須嚴格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在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實踐方面,《準則》對黨員的言論與活動提出具體規定,並要求全體黨員必須做忠於黨的老實人,黨員、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不準拉幫結派。落實到實踐中,體現為黨的各級組織和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在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實踐方面,《準則》對全體黨員特別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在貫徹黨的群眾路線、落實八項規定、提高群眾工作能力、開展基層調查工作、以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在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發揚黨內民主和保障黨員權利實踐方面,《準則》規定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增強全局觀念和責任意識;要求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發揚民主、善於集中、敢於擔責;提出重大決策部署的作出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與此同時,在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方面,也做出了具體規定。 

  在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實踐方面,要求領導幹部必須牢記空談誤國、實幹興邦,踐行正確政績觀。落實到實踐中,體現為黨的各級組織要旗幟鮮明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擔當,為敢於負責的幹部負責,並嚴肅批評、處分或追責不擔當、不作為,甚至失職瀆職的幹部。 

  在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實踐方面,規定每個黨員無論職務高低,都要參加黨的組織生活。落實到實踐中,體現為堅持“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談心談話和對黨員進行民主議評等制度,並對領導幹部在工作中重大問題和個人有關事項做出請示報告的明確規定。 

  在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實踐方面,要求黨員、幹部必須嚴於自我解剖,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聽取不同意見都必須、並鼓勵下級反映真實情況,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帶頭做好批評與自我批評示範工作。落實到實踐中,要求把發現和解決幹部自身問題的能力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的重要依據。 

  在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實踐方面,要求領導幹部增強法律意識,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要求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必須加強自律、慎獨慎微和自查糾正;以及規定授權者負責監督。落實到實踐中,體現為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依紀依法對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同時,《準則》要求構建完整嚴密的“五大監督體系”,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建立“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 

  在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實踐方面,《準則》要求各級領導幹部做到“三嚴三實”,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必須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重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落實到實踐中,體現為築牢拒腐防變的制度防線,著力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 

  制度建設是一項漸進工程,伴隨著人們對規律性認識的深化而同步前進並持續推進。《準則》的修訂不僅符合製度建設的自身規律,而且有效回應了新形勢下從嚴治黨和法治建設提出的制度需求。《準則》的修訂體現黨規治黨建設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不斷總結提升實踐經驗,不斷回應黨的建設事業提出的制度要求,不斷保障和推動實踐向前發展。黨的建設和黨的工作實踐發展無止境,舊制度廢止,新制度施行,黨內法規變革只有進行時和將來時,沒有完成時,黨內法規之路是在實踐中不斷走出來的。由此,保證中國共産黨發揮縱覽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應繼續理性處理黨內法規與國法的關係,不斷深化黨的制度建設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作者:馬正立 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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