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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區區長應訴搬遷糾紛

2016-11-11 10:17:20|來源:北京晨報|編輯:趙妍

  

  原告:撤銷協議 被告:非行政訴訟,原告起訴超期限

  北京晨報訊(記者 黃曉宇)肖某與石景山區重點工程建設中心簽署了一份《房屋搬遷協議》,後又認為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肖某將石景山區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協議,重新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昨日,市四中院公開審理了此案。石景山區區長夏林茂出庭應訴(如圖),石景山區政府工作人員及市直機關工委黨校學員共百餘人旁聽了庭審。

  原告肖某訴稱,2010年,石景山區人民政府決定對鑄造村一區1號樓實施搬遷,但政府未妥善安置被拆遷人,並未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也未按相關規定編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導致該項目補償過少。肖某認為,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未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雙方未按照《合同法》拆遷安置政策平等、自願的基本原則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損害了其利益。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2010年簽署的房屋搬遷協議,並責令被告與其依法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面對起訴,石景山區政府答辯稱,原告所爭房屋位於石景山區鑄造村一區1號樓,涉案項目既非拆遷項目,也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該案係原告與石景山區重點建設中心因履行《搬遷協議》及《補充協議》引發的糾紛。鋻於該項目係平等自願、協商搬遷,並非徵收補償等行政協議,而是民事協議,故本案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此外,石景山區政府認為,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另外,《搬遷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簽訂於2010年,原告此時起訴,明顯超過起訴期限,綜上請求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涉案《房屋搬遷協議》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該協議簽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原告起訴是否超過法定期限等問題發表了各自意見。肖某表示,他是在2014年才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當時即找相關部門解決問題,尚未超過起訴期限。

  合議庭將根據昨日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情況,對本案進行評議後擇期宣判。通訊員 鄒慧/攝

  (原標題:石景山區區長應訴搬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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