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滾動>>正文

天津港爆炸事故庭審畫面首次曝光

2016-11-11 09:03:36|來源:央視網|編輯:李邵鵬

  天津港“8·12”爆炸事故罪與罰背後

  

  2015年8月12日晚,發生了一起建國以來最大的安全生産責任事故。這起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住院治療。

  

  截至2015年12月10日,這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8.66億元。11月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9家基層法院在連續三天公開審理後,對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件一審宣判。(新聞連結:天津港“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件一審宣判49名責任人獲刑)

  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審,分別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等9家基層法院公開開庭審理。9日,各法庭分別依法對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單位及24名直接責任人員和25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公開宣判。這起案件的審理吸引了眾多相關行業的人員前來旁聽。

  瑞海公司:超範圍經營 拿資質當兒戲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一個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一家名為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企業進入了人們的視線。經調查,瑞海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時的經營範圍並不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存儲和經營。

  

  公訴人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助理檢察員 喬大元:如果説在港區內要從事危化品的經營,必須要取得這些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這兩個證,而辦理這兩個證又需要經過一系列的手續,包括發改委立項環評安評還有能評衛評等等一系列的手續。

  這些手續聽上去繁複,卻是企業具備相關生産經營條件的基本保證。2015年6月23日,瑞海公司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無險作業許可證,也就是擁有了存儲和經營危化品的相關資質。既然拿到了相關資質,就説明這家公司應該是具備危險品經營條件的,可是瑞海公司為什麼剛剛拿到相關資質兩個月的時間就發生了如此大的事故呢?

  喬大元指出:“這個公司在辦理經營資質的過程中存在了很多違法違規的行為,他對這個資質想的是非常兒戲。”

  瑞海公司員工證言:環境影響調查作假 虛報危化品倉庫儲存面積

  為了獲取危化品經營的相關資質,瑞海公司在很多環節違規操作,法庭首先舉證了瑞海公司員工代替周邊居民填寫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調查表的虛假行為。

  

  ↑法庭工作人員讀瑞海公司員工 邢友君證言

  瑞海公司員工 邢友君(證言):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有一天楊默拿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調查表,當時我們公司好像有40人左右,表多人少,楊默要求按照樣表填寫,多的表也讓大家填,名字、住址瞎編。

  

  此外,按照相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倉庫面積大於550平方米的,倉庫距離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幹線等必須大於1000米,為了規避此規定,瑞海公司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虛報危化品倉庫儲存面積。瑞海公司向環評機構提供的原始數據材料顯示危化品倉庫實際儲存面積為3622.2平方米,環境影響報告書低報危化品儲存面積為541.84平方米。

  安全預評價報告用關係“擺平”

  這份報告書還依據虛假的公眾參與表及公示照片,得出公眾在了解項目基礎上,支持項目建設的結論。2013年10月31日,專家評審通過了環境影響報告書。瑞海公司在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中,不僅自己造假,還聯合評估公司一起造假。2013年初,瑞海公司打算把一個普通的貨物堆場改造成危險化學品的堆場,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通過關係找到了中濱海盛公司,希望中濱海盛公司為他們編寫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濱海盛的董事長趙伯揚虛設項目組,指定員工曾凡強一人為瑞海編寫安全預評價報告。

  

  

  為了編寫報告,曾凡強曾去瑞海公司實地了解過情況。實地了解後,曾凡強很清楚瑞海公司要改造的項目不能達到相關標準,但還是在報告中做了安全評價。幾個月後,在明明知道預評價和驗收評價這兩個報告不能由同一家公司來做的情況下,中濱海盛公司又違規為瑞海公司出具了驗收評價報告。

  中濱公司出具的這份報告在瑞海公司第一次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會上被專家段曉瑞指出存在安全隱患沒能通過,沒多久,與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關係密切的李志剛就幫忙擺平了這件事。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原正處級調研員楊寶清的證言顯示,李志剛給他打電話説專家段曉瑞水準比較高,但對地方企業的實際情況不是很了解,下次驗收評審就別邀請他了。

  

  

  

  李志剛是誰?他為什麼願意下這麼大力氣幫助於學偉呢?李志剛,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原副局長,負責港口經營許可的審核,發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安全評價和監督等工作。也就是説,瑞海公司需要的資質由李志剛所在的單位審批。

  天津市水運評審中心原副主任 宋維敏(證言):2015年1月下旬,李志剛給我辦公室打的電話,讓我再安排一次瑞海公司安全驗收評價審查會,還説瑞海公司的安全驗收能過就過了吧,瑞海公司著急拿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化學品貨物作業附證。

  在李志剛的干涉下,第二次安全評審,驗收評價報告通過。作為相關審批項目的負責人,本該為項目安全把關,李志剛不僅沒有做到這一點,還選擇收取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的賄賂,違規操作為其獲取危化品經營資質。

  

  

  幾年間,李志剛斷斷續續收取于學偉行賄的物品金額折合人民幣98350元。收了人家的錢,就要為人家辦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沒有《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瑞海公司就不能在港區內從事危險貨物的經營活動。為了幫助瑞海公司獲得危險貨物的經營資質,李志剛濫用職權,先後簽發了8份港口經營資質的批復(文件)。

  多次行賄換批復 長期違法經營釀苦果

  瑞海公司以這8份批復為依據,違法建設危化品堆場,並長期違法進行危化品經營活動,最終釀成苦果。

  2015年8月12日晚,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硝化棉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與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此次事故的發生,與瑞海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危險化學品混放、碼放超高、不同類別危險貨物混存有直接關係。

  

  

  “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共涉及系列案件27件、涉及兩家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24人,涉及職務犯罪25人。法院經審理查明,瑞海公司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中濱安評公司弄虛作假使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海事等部門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失職瀆職和受賄問題,最終導致了“8·12”事故重大人員和財産損失。

  

  11月9日,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瑞海公司的13名被告人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中濱安評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25萬元,中濱安評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11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四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交通運輸委員會原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並罰。

  

  

  

  對於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旁聽群眾表達了自己的看法。旁聽群眾,安評機構從業人員李向前説:“我們在以後的工作中,一定要堅守行業規範,不觸犯法律的紅線,永遠堅持這個底線。”旁聽群眾,人大代表楊世泰説:“公務人員下一步整個工作過程中如何依法擔當,特別是依法治國方面,對我來説是生動的教育課。”

  對於這次的庭審,法律專家也從專業角度做出了評價。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整個庭審從法庭調查到法庭辯論都非常規範,案件的關鍵證人也到庭作證,案件的事實證據的查明,案件雙方的辯論都集中體現在法庭。”

  安全生産紅線不可逾越

  在這個案件中,值得關注的是,法院對關鍵環節、關鍵崗位的4名嚴重瀆職人員依法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從嚴懲處相關責任單位一把手的瀆職行為。

  無論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本身還是對此系列案件的從重從嚴審判,對所有生産經營者和在崗的公職人員都敲響了警鐘。

  

  這次審判依法依規,49名被告人被判死緩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需要強調的是,本次審判對玩忽職守的各級一把手官員實行的是依法從重從嚴判決,直接針對的就是多年來在重大安全生産事故中對主管一把手追責不足的狀況。痛定思痛,落實為安。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就要堅持管生産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

  原標題:天津港“8·12”爆炸事故罪與罰背後 庭審畫面首次曝光

標簽: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