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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監督條例》解讀:為什麼要修訂?

2016-11-13 16:55:32|來源:新華網|編輯:梁生文

  條例修訂的背景是什麼?為什麼要修訂這部黨內法規?

  加強黨內監督,是我們黨從所處的歷史方位、所面臨的內外形勢、所肩負的使命任務出發,著眼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對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方式等重要問題作出規定,為新形勢下強化黨內監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修訂條例是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實現新時期黨的歷史使命的迫切需要。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我們黨正在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鬥爭,肩負著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歷史使命。同時,我們黨面臨“四大考驗”、“四種危險”。任務越艱巨,挑戰越嚴峻,越要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修訂條例,健全黨內監督制度,有利於破解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監督難題,增強黨的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鞏固人民群眾對黨的信心、信任和信賴,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和基本要求得到貫徹落實,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修訂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解決當前黨內監督存在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加強黨內監督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一貫要求,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一段時期以來,有的地方和部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從周永康、薄熙來、郭伯雄、徐才厚、令計劃等人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和巡視發現的問題看,黨內監督還存在不少漏洞。比如,監督的系統性、經常性、有效性不夠,監督有盲區;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缺乏硬性規定,有的沒有把監督作為分內之事、應盡之責;監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辦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脫離監督甚至監督不了的“特殊人”;對監督發現問題的糾正和整改剛性約束不足,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條例(試行)》自2003年12月頒佈施行以來,對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形勢任務發展變化,其監督主體比較分散、監督責任不夠明確、監督制度操作性和實效性不強等與新實踐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顯現出來。形勢發展需要我們對條例進行修訂,通過明確責任、完善制度,把黨內監督嚴起來、實起來,把黨組織的凝聚力、戰鬥力煥發出來,推動管黨治黨由寬鬆軟走向嚴實硬。

  修訂條例是堅持依規治黨、總結提煉黨內監督新實踐新經驗的迫切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在強化黨內監督方面作出積極探索,積累了豐富而寶貴的經驗。制定並出臺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中央政治局時時處處以身作則、嚴格執行,召開專門會議對照檢查落實情況,引領全黨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提出管黨治黨是最根本的政治責任,推動各級黨組織強化日常管理監督,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明確巡視是政治巡視不是業務巡視,發揮巡視利劍作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實現派駐監督全覆蓋,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紀檢組,充分發揮“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這些創新實踐,深化了黨內監督內涵,豐富了黨內監督形式,在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修訂條例,及時將這些成果固化為制度,既是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確保管黨治黨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的必然要求。

原標題:《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解讀|為什麼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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