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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小偷致死被訴”,烏龍報道誰該反思

2016-11-15 07:35:01|來源:京華時報|編輯:王瑞芳

  日前,有媒體報道“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後身亡被起訴”,引起輿論軒然大波。福建檢察機關近日澄清,這起案件目前還在審查起訴階段,尚未對該男子提起公訴。

  無疑,這是一起“烏龍報道”。從法律角度評論該事件,必須先厘清群眾是否有權利抓小偷。《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至司法機關。即便小偷僅構成治安處罰,群眾也有對之扭送的權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對群眾扭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若是該群眾正是被竊者,更有著自我救濟的權利,“抓小偷”則更有天然的正當性。

  實際上,抓小偷不僅是群眾的權利,更是他們主動承擔公民責任的表現。然而,正如任何權利都有限度,群眾抓小偷的權利也須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一方面表現于在抓到小偷後,不能採取過激的打擊報復行為;另一方面更在於抓小偷所採取的手段不能明顯超出合理範圍。司法實踐中,曾經出現過,群眾將小偷追入河中並阻礙其上岸,導致小偷溺亡,最終,抓小偷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回到該事件,僅從報道情況看,事主藍某僅僅只是抓扯了小偷的衣袖,因為地滑導致小偷摔倒進而身亡,這顯然沒有超出合理的範圍。因此,認定為意外死亡更合適,這或許也是公眾普遍質疑該案的原因。當然,之前報道本身就不嚴謹,該案具體案情還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查明、判斷併發布。

  對於該起“烏龍報道”事件,我們不僅要關注案情,也須關注“烏龍”本身。事實上,已有不少網友注意到了,“男子被起訴”報道的通訊員正是涉事檢察院的工作人員,而之後檢察院又回應稱男子目前並未被起訴。這難免讓人生疑。出現如此“烏龍報道”,當地檢察院不僅需要對案情進行澄清,更須對何以造成烏龍給個説法,究竟是通訊員誤報,還是記者歪曲了通訊稿,值得深究。

  若是採取更嚴格的標準,之前的報道更存在嚴重硬傷。這就是,即便檢察院提起起訴了,報道若是要提及案情,至少也須加上“檢察機關訴稱”,不應由通訊員或者記者自行認定案件事實,這顯然是在影響、剝奪審判人員的裁判權。司法報道本是極為嚴肅的,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媒體都須慎之又慎,審慎把握報道的準確度與尺度,更是媒體不可推卸的職責。烏龍司法報道嚴重誤導公眾,更讓他們對司法産生了誤解與質疑,實在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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