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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職務犯罪罪犯減刑的刑期和間隔

2016-11-15 10:55:23|來源:中新網|編輯:谷士欣

  中新網北京11月15日電(記者 張尼)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發佈的一份司法解釋明確,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該《規定》明確,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對判處死緩的職務犯罪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據了解,該《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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