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多份執行工作規定 明確相關問題法律依據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最高人民法院8日發佈2份司法解釋和1份規範性文件,對執行工作中如何辦理財産保全、如何變更或追加當事人、如何終結執行程式作出明確規定。最高法執行局局長孟祥表示,這些規定填補了執行中的法律空白,是完善執行規範體系的重要內容。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工作綱要,明確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完善執行規範體系,解決法律資源不足、法律規定不明等導致執行行為失范的現象。此次發佈的3份文件全部針對執行工作中的迫切問題。在8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執行局局長孟祥介紹了有關內容。
財産保全是為保障生效裁判順利執行而對當事人處分相關財産予以限制的一種訴訟保障制度。孟祥表示,此次出臺的《財産保全規定》合理調整申請訴訟財産保全的擔保數額,適時引入財産保險機制,可以充分發揮保全制度的作用:“規定訴訟保全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或爭議標的財産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申請保全的成本。當事人通過購買財産保全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為其財産保全提供擔保、並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承擔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這種新的擔保方式有助於增強當事人的擔保能力。對於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公益訴訟等案件,明確規定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減輕當事人擔保負擔。”
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明顯超標的保全、惡意保全導致債務人生産生活困難、惡意延期申請解除保全、錯誤保全別人財産等問題,《財産保全規定》也作出合理安排,保障權利救濟。
變更追加當事人指在執行程式中,變更或者追加第三人為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一項制度。這項制度在反制規避執行、迅速實現債權、減輕當事人訟累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變更追加法定原則。孟祥局長説:“執行當事人的變更追加不僅關乎多方主體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審執關係、執行效率、程式保障等諸多問題,為平衡各方利益,尊重既有體制機制,我們在《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一條即明確規定,將變更追加事由嚴格限定於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以期解決變更、追加執法不統一的問題。”
這份司法解釋共35個條文,規定了申請執行人的變更追加情形,增設被執行人的變更追加情形,增加保全和訴訟救濟。
當天發佈的另一份規範性文件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適用於確無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據了解,無財産可供執行案件佔執行案件總數40%左右。對於此類案件,域外經驗表明可以通過完善的法人和自然人破産制度加以解決。由於我國自然人破産制度尚未建立,法人破産制度尚未全面落實,導致大量“僵屍企業”存在,相關案件無法執行。為此,各地法院紛紛探索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作為處理此類案件的一項機制。
孟祥局長表示,這份文件嚴格規定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要件,暢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的恢復機制,以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是暫時性終結,而非實體上的徹底終結,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財産的,應當依法及時恢復。兩種途徑恢復執行:一是申請執行人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産線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的五年內,人民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産,發現財産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
這3份文件將於12月1日起施行。另據了解,有關執行中財産調查、執行和解、仲裁裁決等方面的司法解釋也在著手制定中,將分期分批出臺,最終形成一個比較系統完備的關於執行的司法解釋規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