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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購14支倣真槍一審被判無期 福建高院發回重審

2016-11-17 09:33:50|來源:澎湃新聞網|編輯:李邵鵬

  繼福建高院10月18日宣佈將再審“劉大蔚案”後,該院近日將另一起“網購倣真槍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該案被告人達明磊被一審法院認定網購14支倣真槍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

  11月15日,達明磊的律師收到福建高院的《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福建高院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達明磊等3名上訴人犯走私武器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泉州中院原審刑事判決,發回重新審判。

  涉網購14支倣真槍被判無期

  福建高院的刑事裁定書顯示,該案三名上訴人分別是達明磊、鍾山鷹、陳榮。24歲的達明磊係湖南長沙人,因涉嫌犯走私武器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抓獲羈押,8月17日被刑拘。41歲的鍾山鷹和陳榮均係福建人。

  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間,達明磊通過電話及網絡聊天軟體多次向台灣賣家“陳夫人”訂購14支“槍支”,台灣賣家收到定金後,將上述槍支藏匿在空飲水機裏發到廈門給鍾山鷹,鍾山鷹再委託被告人陳榮從福州轉發至長沙。鍾山鷹、陳榮亦知道達明磊委託轉發的來自台灣的貨物為倣真槍或倣真槍配件。此外,檢方還指控達明磊非法持有7支“槍支”。經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這些倣真槍均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泉州市檢察院認為,應對達明磊以走私武器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責;應對鍾山鷹、陳榮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刑責。

  在一審法庭上,達明磊自辯稱,公訴機關指控其走私14支槍支進境與事實不符,其僅走私1支型號為M1911的倣真槍,其餘均在境內購買。達明磊的辯護律師也曾辯護稱,“達明磊具立功情節,係出於娛樂目的收藏倣真槍,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後果,建議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2015年12月21日,泉州中院一審認定達明磊犯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鍾山鷹犯走私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陳榮犯走私武器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福建高院: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之前我們根本不知道槍支的鑒定標準,要是知道玩倣真槍也會判這麼重的刑,不可能去碰。”11月16日,達明磊的妻子對澎湃新聞表示,其丈夫在長沙一家公司上班,是一個軍事迷,因為愛好,還曾在長沙的街邊店和網上買了一堆軍事服裝、包和鞋子之類的物品,“這些倣真槍也沒有拿出去玩,只是作為收藏品,平時也在家裏也只是當玩具擺弄。”

  達明磊的妻子介紹説,2014年8月14日,夫妻倆前往吉林省走親戚時,剛上回程的高鐵,達明磊便被幾名民警抓獲,隨後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人員帶往從未去過的福建省,“當時根本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該案一審宣判後,三名被告人均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

  福建高院的二審裁定書顯示,達明磊上訴的理由是:原判認定其走私槍支入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有立功表現,其辯護人也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原審被告人鍾山鷹的上訴理由是:在案證據僅能證明達明磊委託鍾山鷹轉運若干物品進境,但無法證明實際貨物係槍支,更無法證明偵查機關繳獲的槍支即鍾山鷹幫助達明磊所轉運;陳榮則上訴稱,他不知道幫助鍾山鷹轉運的貨物係槍支,亦不知道貨物來自境外。

  2016年10月29日,福建高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達明磊、鍾山鷹、陳榮犯走私武器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裁定撤銷泉州中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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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大蔚代理律師:已閱卷,尚無開庭通知

  2015年4月,泉州中院曾以走私武器罪一審判處四川小夥劉大蔚無期徒刑。當年8月,福建高院維持原判。劉被法院認定網購24支倣真槍。該案引起廣泛關注,關於槍支的認定標準也引發法學界討論。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決定再審劉大蔚案。該院復查該案後認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劉大蔚近親屬的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決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擇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11月16日,劉大蔚的代理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告訴澎湃新聞,已前往福建省檢察院閱卷,但福建高院目前尚沒有通知律師合議庭成員及開庭時間,“估計還要等待一段時間”。

  “我們已向法院申請對涉案槍支進行重新鑒定,還會要求將涉案倣真槍拿到法庭上當庭核實。”徐昕表示,通過閱卷,有更大可能為劉大蔚做無罪辯護。

  (原標題:長沙男子涉網購14支倣真槍一審被判無期,福建高院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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