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讀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
原標題:最高法解讀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
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新的重要舉措。
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介紹了《規定》的制定背景、意義和重點內容:
一、制定《規定》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部署,對加強公正司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提出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相繼就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製作出決定。2015年8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在北京聯合召開全國律師工作會議。2015年9月1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和周強院長高度重視發揮律師在嚴格公正司法中的積極作用。為履行好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重要職責,將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落實到位,切實解決好廣大律師參與訴訟活動最為關切的現實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本《規定》。
二、制定《規定》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意義
第一,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是進一步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需要。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保證公正司法、推進嚴格司法,並要求“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式公正的法律制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依法確保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各項權利,確保律師在訴訟活動的各個環節充分履行職責,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實現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
第二,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是國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標誌。律師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均對律師訴訟權利作了明確規定。律師在訴訟活動中擔負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促進司法公正的雙重使命,對律師訴訟權利的保障,實質上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反映了國家的法治進步、法治民主、法治文明。
第三,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是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法官的重要職責。周強院長明確要求全國法院必須不斷增強保障律師依法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各級法院領導幹部和廣大法官,無論是依法履行審判職責,還是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都要從全面依法治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好本《規定》,切實尊重和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積極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支持和便利。
三、《規定》的重點內容
本《規定》以三大訴訟法、律師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為依據,就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規定了更加具體的措施,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對律師知情權、閱卷權、出庭權、辯護辯論權、有關申請權等訴訟權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一)不斷完善信息公開平臺,切實保障律師知情權。
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是人民法院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任務。近年來,最高法院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打造陽光司法工程,全面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隨著這三大平臺軟體硬體的不斷完善,信息量的日益豐富,更加方便快捷地滿足律師獲取訴訟信息的需要。依託最高法院訴訟服務網建立的律師服務平臺,已經為律師提供網上立案、網上閱卷、案件查詢、電子送達、聯繫法官等服務。另外,《規定》中還強調,“對訴訟程式、訴權保障、調解和解、裁判文書等重要事項及相關進展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告知律師”。
(二)適應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切實保障律師在庭審中的有關權利。
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律師的作用至關重要。《規定》以五條內容(三至七條),強調要依法保障律師出庭權,庭審中的辯論、辯護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以及律師在庭審中的人身安全。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律師出庭時間衝突、辯論辯護時間得不到保障、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權利難以落實、調查取證難、人身安全威脅或隱患等問題而採取的對應性措施。通過這些措施的具體落實,確保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實現司法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
(三)總結實踐經驗和做法,為律師依法履職創造條件。
尊重和保障律師訴訟權利,還體現在為律師依法履職創造良好條件。因此,《規定》要求,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完善網上立案、繳費、查詢、閱卷、申請保全、提交代理詞、開庭排期、文書送達等功能。有條件的法院要為參加庭審的律師提供休息場所,配備桌椅、飲水及其他必要設施。這條規定總結了全國一些法院的實踐經驗和成熟做法。實際上,還有不少法院根據自身條件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了更多方便條件。例如,不少法院設立了律師參與訴訟專門通道,律師因出庭、閱卷、提交訴訟材料等需要進入法院的,憑律師執業證、當事人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或人民法院允許的其他憑證免予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