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分類意見發佈 電網、油氣國企分類難劃定

2016-01-12 10:03:06|來源:中國經濟週刊|編輯:谷士欣

  國企分類意見發佈

  【宏觀·政策】106家央企“對號入座”,直觸利益調整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曹煦 | 北京報道

  年終歲尾,國企分類改革大幕開啟。

  2015年12月29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明確,國企根據主營業務和核心業務範圍劃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在推進改革、促進發展、實施監管、定責考核四個方面分類施策。

  超過15萬家國有企業,即將迎來史上第一次“對號入座”。

  《意見》將國有企業劃分為“商業類國有企業”與“公益類國有企業”,而“商業類國有企業”又被劃分為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以及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

  無論是商業類國有企業,抑或公益類國有企業,《意見》明確定調,他們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經營機制必須適應市場經濟要求。

  新一輪國企改革迎起點,競爭領域“國有”色彩將逐漸淡化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商業類和公益類國有企業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是發展目標有所不同。商業類國有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為主要目標,公益類國有企業則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二是企業運行方式有所不同。商業類國有企業必須按照市場化要求實行商業化運作,依法獨立自主開展生産經營活動,在競爭中實現優勝劣汰、有序進退。公益類國有企業在運營管理中要引入市場機制,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和能力,必要的産品或服務價格可以由政府調控。

  此外,二者在分類推進改革、分類促進發展、分類實施監管、分類定責考核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

  國企功能界定分類被輿論視作此輪國有企業改革的邏輯起點,也被定義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組建國資經營公司和國資運營公司、完善國資監管體制等多項改革的前置性措施。在2015年9月份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劃分國有企業不同類別”就被放在突出位置。此次《意見》的發佈,也被視為國企改革頂層設計出臺後,在執行層面的一次細化。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李錦認為,分類是國企改革的重大突破,是整個國企改革的前提和基礎,決定著改革全局。在界定國企功能和分類的基礎上,國有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將進一步推進。

  《意見》釋放的突出信號是在競爭領域,“國有”色彩將逐漸淡化。“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原則上都要實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積極引入其他資本實現股權多元化,國有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或參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著力推進整體上市”。

  中信建投證券分析師于海寧對《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表示,《意見》出臺標誌著國企改革正式進入實操階段,商業類國有企業集團整體上市會是國企改革方向,“大集團、小公司”模式受到青睞。

  “簡單的參股往往以失敗告終,我們都經歷過。”中國一拖集團董事長趙剡水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我個人認為除了上市,目前可能還真沒有什麼好的渠道,上市是一個很好的混合製。”

  在趙剡水看來,分類改革啟動後商業類國有企業一定要去行政化。“包括國企領導的身份問題、進出問題、薪酬待遇,一定要走市場化,‘政’和‘商’分得乾乾淨淨清清楚楚。”

  資深財經評論員馬紅漫也有同感,他認為行政之手應當減少對商業領域不必要的干預。“取消地方性與行業性紅頭文件,儘早拆除在石化等領域設置的準入樊籬,以統一的競爭規則鼓勵民營資本全面參與進來並憑藉自身專長‘跑馬圈地’,與國有資本間形成良性競爭,通過優勝劣汰機制激發市場活力。”

  分類觸及利益調整

  如何分類一直是國企改革中備受關注的央企頗為關心的命題。早在2015年5月,某電信行業央企內部人士就曾告訴記者,關於央企功能界定分類問題,他們和國資委保持著密切溝通,“劃入哪一類央企,直接關係著企業今後發展的路線圖。”

  中國會計學會常務理事高永崗有多年央企總會計師的履職經驗,在他看來,如何確定一個央企的分類會是一個複雜問題。“國有企業普遍兼具‘盈利性使命’和‘公益性使命’,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中央企業更具有複雜性。”高永崗對《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表示。

  通過主業確定分類,決策層早有行動。此前國資委曾多次要求央企明晰主業,並在電力、鐵路等多個行業力推央企主業、輔業分離,也曾多次督促央企退出房地産業。

  在國有經濟比重較大的能源行業,無論是電力行業中的兩大電網、五大發電集團,還是油氣行業中的“三桶油”,很多央企都很難被簡單歸入公益類或商業類。以國家電網為例,除了擁有與供電等公共服務相關的子公司外,其下屬還有許繼電氣、平高電氣等一系列製造業企業,同時還有資産龐大的金融、房地産板塊甚至是文化體育産業。

  “能源作為商品,應當由市場對能源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講,能源企業應當劃歸商業類。”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特邀研究員范必認為,“但現在國有電網企業、油氣企業又負有能源普遍服務職責,如滿足弱勢群體用能需求、為農業生産提供低價電低價油等,這些業務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電網企業和油氣企業將商業性業務與公益性業務混在一起,內部形成了交叉補貼,無論將他們歸為商業類還是公益類都不夠準確。”

  范必認為,分類的前提要相應調整政府職能,將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從能源企業中剝離出來。政府與能源企業的關係應當是政府購買服務,而不是通過能源企業內部的交叉補貼完成。“在能源企業剝離公共服務職能後,能源企業才能真正定義為商業類企業。”

  高永崗表示:“(分類)每一個企業都會有具體問題,當然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按照銷售收入的分類比重進行界定劃分。”

  按照誰出資誰分類的原則,國資委如何將106家央企“對號入座”,直接觸及利益調整,實施起來並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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