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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礦股東向中金集團高管行賄370萬元 獲刑3年

2016-11-21 02:57:55|來源:京華時報|編輯:杜軍帥

  為順利收購湖南省會同縣大葉塘金礦,商人胡某多次向中國黃金集團總經理孫兆學行賄340萬元,向該集團總工程師兼地質資源部經理楊志剛行賄30萬元。記者昨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院終審以行賄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萬元。此前楊志剛因受賄329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孫兆學也已經受審,檢方指控其夥同妻子受賄3881萬元,另有968萬元鉅額財産來源不明。

  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

  >>判決

  礦老闆行賄370萬獲刑3年

  胡某現年42歲,案發前是湖南懷化一家礦業公司實際控制人,胡某的公司又控制著湖南會同縣大葉塘金礦所在公司超過一半的股份。2014年7月,胡某被抓獲,後因涉嫌行賄等被逮捕。

  據東城法院判決認定,2011年1月至9月間,在中國黃金集團公司收購大葉塘金礦探礦權及後續勘探開發過程中,胡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向中金集團總經理孫兆學行賄40萬元、300萬元,向中金集團總工程師兼地質資源部經理楊志剛行賄10萬元、20萬元。

  法院另外查明,2011年7、8月間,胡某為幫助時任中金集團地質資源部項目管理處處長的劉某辦理北京戶口之事請托柳某,被柳某虛構事實,騙取了其為劉某墊付的5萬元及劉某支付的10萬元。

  東城法院一審認定,胡某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且屬情節嚴重。鋻於胡某在其行賄行為被立案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可予以減輕處罰。

  東城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案情

  央企高管收錢後違規操作

  一審判決後,胡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

  胡某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其向孫兆學行賄300萬元的事實不成立,其在偵查階段供述向孫兆學行賄300萬元是被辦案人員多次私下威脅、恐嚇後作出的,此供述應屬非法證據;無證據證明扣押清單中的358萬元與胡某有關;證人張某的證言不能證明孫兆學給張某的300萬元係胡某所給,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

  檢方表示,中金集團屬於央企性質,孫兆學系中金集團總經理,楊志剛係中金集團總工程師兼地質資源部經理,均屬在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在大葉塘金礦股權並購過程中,胡某為得到充分支持,從中金集團總經理孫兆學處入手,通過孫兆學安排,楊志剛、劉某具體工作,快速啟動考察,積極推進論證,在未經評估的情況下,商定收購價款,促成項目通過。在大葉塘金礦股權收購完成後共同探礦的過程中,胡某為了提高黃金探測儲量以實現“探明儲量超過80噸,每超過一噸補償200萬元”的條款利益,要求孫兆學等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內行業規範的規定,採用其他規範測量儲量,為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條件。

  檢方認為,胡某為謀取上述不正當利益,給予孫兆學、楊志剛錢款共計370萬元。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最終,二中院駁回了胡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連結

  中金集團兩高管多次受賄

  楊志剛原係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地質資源部經理。法院查明,楊志剛在為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項目等事項中提供幫助,收受企業和個人賄賂329萬餘元。因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楊志剛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

  9月8日,孫兆學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一案公開審理。檢方指控,2003年至2013年,孫兆學利用擔任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總經理、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總經理、中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便利,為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4年,其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張某非法收受財物共計3881萬餘元,對968萬餘元的財産不能説明來源。目前正在等待判決。

  另外,還有二人因行賄楊志剛被判刑。李某案發前係長春黃金設計院技術經濟專業首席工程師,在承攬中金集團下屬礦山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項目等事項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楊志剛賄賂款共計105萬元,一審獲刑5年。

  毛某是一名地質專業的女高級工程師,在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項目等事項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楊志剛賄賂款共計124.6萬元,一審以單位行賄罪獲刑一年3個月。

  (原標題:金礦股東向中金集團高管行賄370萬元 獲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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