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滾動>>正文

廣東“墳爺”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二審宣判

2016-11-17 17:50:03|來源:中新網|編輯:楊玉國

  中新網東莞11月17日電 (記者 索有為)備受媒體及輿論關注的廣東“墳爺”案二審17日宣判。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對上訴人林耀昌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林耀昌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林耀昌原為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人大代表,陸豐市潭西鎮安福公墓負責人,被指控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被坊間和媒體稱為“墳爺”,備受輿論關注。

  一審法院查明,林耀昌在未取得國土部門用地許可的情況下,兩期墓園建設均未批先建,大量改變土地用途。第一期建成1932穴墓穴,第二期建成3232穴墓穴。其中第二期佔用的農用地(林地)88.13畝。

  2013年4月,林耀昌因涉嫌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被陸豐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其通過好友吳某強向時任陸豐市公安局局長送去現金20萬元,意圖逃避法律追究。

  2015年12月31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林耀昌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後,林耀昌不服,提起上訴。其否認構成非法佔用農地罪,承認構成行賄罪,但認為其係被索賄,在被立案前就已交代了行賄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應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2016年10月1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涉案事實進行了質證,法庭充分聽取了檢察機關、林耀昌及辯護人意見。

  庭審中,檢察人員認為,林耀昌導致大量的林地被毀壞,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大,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無論潭西鎮政府是否存在過錯,也不能成為豁免林耀昌責任的理由。關於行賄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賄司法人員情節嚴重的數額起點如果結合相應情節至少為50萬元,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上訴階段量刑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向司法人員行賄20萬元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原審法院適用舊的司法解釋綜合判處林耀昌有期徒刑3年屬於量刑偏重,應當依法改判。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林耀昌作為陸豐市潭西鎮安福公益墓園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批先建,非法佔用林地,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大量林地毀壞,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林耀昌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職人員財物,其行為還構成行賄罪。林耀昌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可對其所犯行賄罪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實名舉報“墳爺”的林鍵國17日表示,二審量刑偏輕,希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二審從輕量刑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此外,墳爺涉嫌貸款詐騙罪、騙貸罪,廣東省農信社已進行第二次移送報案,汕尾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于2016年10月18日已正式立案受理,目前尚未依法移送起訴。

  (原標題:廣東“墳爺”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二審宣判)

標簽: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