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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術後腿短2釐米 醫院被判賠償五萬多元

2016-11-22 09:23:34|來源:中安在線|編輯:李邵鵬

  中安在線訊 據安徽商報消息 因為左股骨骨折,廬江男子王某某去醫院做了相應手術,住院10多天后出院。然而,手術之後他一直覺得腿疼,腳趾麻木,行走困難,而且走起路來一瘸一拐的。經過檢查,王某某竟發現左腿短了2釐米。王某某認為,醫院的手術存在過錯,於是一紙訴狀將為他做手術的醫院告上了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

  [起訴] 術後腿短了2釐米索賠12萬餘元

  2013年7月1日,王某某因左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入住了位於巢湖市的安徽醫科大學附屬巢湖醫院(下稱巢湖醫院)接受治療。同年7月5日,王某某接受了閉位複合、髓內釘固定手術。

  10多天后,王某某經檢查“切口癒合佳、局部腫脹減輕”而出院。但是之後,王某某一直感覺到腿疼、腳趾麻木,而且行走比較困難。直到去年4月30日,王某某在廬江縣人民醫院檢查發現,自己左髖關節內收、屈曲、外展均受限。

  王某某認為,導致自己目前的情況,巢湖醫院應負責。為此,他將巢湖醫院告上法院,要求巢湖醫院賠償醫藥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萬餘元。

  經合肥市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王某某的左下肢縮短2釐米,左髖關節外展部分受限。該結果與巢湖醫院的手術不到位、王某某自身骨折的特殊性、骨折復位不到位,以及王某某既往有腰椎手術史等因素有關。經鑒定屬於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判決] 醫院承擔次要責任賠償58458元

  巢湖市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責任比例按照王某某承擔70%的責任,而巢湖醫院承擔30%的責任。經核實,王某某的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168021余元。為此判決,巢湖醫院賠償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50398余元。

  一審宣判後,巢湖醫院和王某某均不服判決,進行上訴。合肥市中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對於一審法院就部分損失金額的認定有誤,合肥市中院予以糾正。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巢湖醫院賠償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58458余元。

  原標題:男子術後腿短了2釐米 醫院被判賠償五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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