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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一醫院員工出國進修後辭職 賠償違約金40余萬元

2016-11-23 14:51:35|來源:東方網|編輯:李邵鵬

  據《勞動報》報道:因工作需要被公派出國進修,學成歸來之後不顧當初簽訂的《公派出國進修協議書》,合同期未滿便與東家分道揚鑣,東家一怒之下將其告上法庭。上海市徐匯區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此案,本市一家三甲醫院的醫生因違約被判賠償違約金40余萬元。

  約定學成歸國至少幹5年

  現年33歲的曹某是一名醫務工作者,2008年8月,曹某開始在三甲醫院工作。2011年8月,曹某與該醫療機構簽訂非在編聘用合同書,約定了工作期限為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2013年1月,為了提高醫療水準,該醫療機構公派曹某去美國進修,參加為期一年的醫療培訓。雙方自願簽訂了《公派出國進修協議書》,約定曹某在回國後至少在單位繼續工作5年,如有違約,曹某應將其在美國進修期間得到的全部待遇和資助償還給東家。

  2013年2月底,曹某按照約定飛往美國參與培訓。轉眼一年過去,到了回國“赴任”的時候,可曹某感覺一年培訓雖然收穫頗豐,可要滿足工作需要,還遠遠不夠,於是經過協商,東家同意延期半年。一年半的培訓期,美國培訓機構共支付了曹某生活費、進修費、醫療保險費等共計404953元。

  半年之後,曹某按期回國並繼續為老東家“效力”。通過一年半進修,曹某工作效率更高、工作能力更強了。然而半年多之後,曹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並於2015年6月底完成了工作交接。因曹某未履行協議,於是老東家一紙訴狀將曹某告上法院,請求判決曹某支付服務期違約金40余萬元,並退還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住房補貼87000余元。

  員工拒絕支付任何費用

  法庭上,曹某辯稱去美國實際是去工作而並非培訓,在美國的工作內容與在國內無異,且在美國的各項費用都是由美國培訓單位支付,老東家並沒有償還美國培訓單位支付的費用。因此,曹某認為老東家在沒有承擔他在美國任何費用前提下要求履行5年服務期有失公允,協議是不生效的,支付違約金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另外,曹某稱老東家發放的住房補貼實際是工資一部分,雖然《員工離職管理規定》規定離職人員應按比例返還住房補貼,但該規定通過及公佈實施時,曹某均在美國,東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向曹某作過公示或者告知,因此該規定對他沒有約束力,他拒絕返還住房補貼。

  醫院索賠40萬元獲支持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公派出國進修協議書》是醫療機構與曹某之間自願簽署的協議書,協議中明確載明:如有違約,曹某應將其在美國進修期間得到的全部待遇和資助償還給東家。在協議的落款處有曹某的簽名、簽署日期和老東家加蓋的人力資源部印章。且曹某在2014年9月14日填寫的《回國人員登記表》中明確表示進修的主要目的是培訓而非工作,因此,法院認定《公派出國進修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曹某應按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法院查明,離職員工退還住房補貼是該醫療機構某次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相關規定,然而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時正值曹某在外培訓期間,醫療機構沒有拿出曹某享受了其作為勞務人員在大會中可以享有的選舉、投票等權利,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向曹某送達了《員工離職管理規定》。因此,依據現有證據,法院認為《員工離職管理規定》對曹某不産生法律效力,醫療機構請求退還已發放住房補貼50%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最終做出曹某支付上海某醫療機構服務期違約金404953元的判決。

  (原標題:滬一醫院員工因違約賠償40余萬元 曾約定學成歸國幹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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