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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警察因主觀故意造成錯案的退休後也要追責

2016-11-28 14:45:25|來源:新華社|編輯:李邵鵬

  新華社長春11月28日電(記者周立權)吉林省公安廳近日出臺了《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規定了警察執法過錯應予追責的具體情形,並特別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錯造成錯案的,要終身追究執法責任,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

  吉林省界定了警察接處警、受立案、證據收集、涉案財物處理、刑事強制手段使用等工作中予以追究責任的20項執法過錯行為。同時指出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應查未查的執法過錯。

  吉林省還對落實冤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機製作出明確規定。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總隊長楊健介紹,為強化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錯造成錯案的,要終身追究執法責任,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同時明確了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和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情形。

  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情形為,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執法過錯責任人阻礙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本年度發生三次以上執法過錯的;其他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情形為,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因法律規定不明確、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處理存在爭議的;因不能預見或者無法抗拒的原因導致執法過錯發生的;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説明的;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原結論的;因執法相對人的過錯致使執法過錯發生的。

  原標題 吉林:警察因主觀故意造成錯案的退休後也要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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