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快播案成為法治公開課點讚

2016-01-13 12:26:17|來源:文匯報|編輯:杜軍帥

  原標題:為快播案成為法治公開課點讚

  公正審判活動需要善意而非惡意的輿論環境,需要建設性而非破壞性的輿論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説,雖然快播案終將塵埃落定,而由此引發的思考仍將繼續。讓我們為快播案這樣一堂精彩的法治公開課點讚,也期望快播案式的庭審直播真正成為司法新常態

  2016年“互聯網開年第一案”的快播案庭審直播,迅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引發巨大社會反響,網上熱評洶湧如潮,連續兩天庭審、直播總時長達到20余小時的快播“涉黃”一案,直播期間累計有100余萬人觀看視頻,最多時有4萬人同時在線。快播案輿情、技術與司法交織的多元局面,庭審控辯雙方表現的社會評價、技術中立能否成為有效抗辯事由,以及由本案衍生出來的諸多問題,都引發了強烈的社會關切。

  筆者認為,快播案庭審直播已經成為一堂生動的法治公開課,讓無數網民見證了法庭辯論的魅力和看得見的程式正義。廣大網民、司法人員都將從這起案件中獲得尊重辯護權利、妥善處理輿論監督與獨立審判的關係等有益的啟示。

  讓程式正義真正成為“看得見的正義”

  其一,尊重被告人及其律師的辯護權利。新華社發表的《要對快播案“狡辯的權利”報以掌聲》一文贏得不少網民的喝彩。誠哉斯言,真理越辯越明,法理同樣也是越辯越明。法律賦予了被告人及其律師充分的辯護權,即便是窮兇極惡的殺人犯,也有在法庭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在一個法治社會,任何公民都擁有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乃至“狡辯的權利”,任何司法機關都無權限制甚至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司法機關在最終裁決中可以不予採信被告人或者律師的“狡辯的觀點”,但是應當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及其律師“狡辯的權利”。這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基本常識和常態。讓被告人及其律師在庭審上暢所欲言充分辯護,既是對公民辯護權的尊重,也是程式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聽得見的正義”。

  其二,快播案式的網上庭審直播應為“互聯網+”時代司法新常態。這次快播案網上庭審直播,還有一個重要的現實意義,就是互聯網+庭審的技術讓庭審變為法治的課堂,讓圍觀的廣大網民成為個案司法公正的見證者,讓程式正義真正成為“看得見的正義”。看似簡單的微博直播,卻遠勝過了無數次説教式普法教育。司法公開是杜絕暗箱操作的最好手段,在“互聯網+”時代,通過互聯網直播庭審過程,可以激發廣大網民對司法公開的參與熱情,讓廣大網民真正成為司法公開的參與者和監督者,從而倒逼個案的司法公正。

  妥善處理獨立審判和輿論監督的關係

  其三,妥善處理獨立審判和輿論監督的關係。既防止出現“輿論審判”,司法理性被輿論“綁架”,也要防止法官無視輿情民意的任性,而應及時回應輿論關切,主動向公眾釋疑解惑。庭審網絡直播的基本前提是要確保“司法歸司法”,法院的獨立審判應當不受輿情的干擾甚至綁架,不能出現偏離法治理念的“網絡審判”。就快播案而言,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突破法律底線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儘管網絡輿論呈現一邊倒的傾向,超過九成的網絡受訪者選擇“快播無罪”選項。但司法機關不能迷失在輿情的漩渦中,而應認真甄別和吸取輿論中來自法律界和網絡技術人士合理的觀點,理性地獨立審判。

  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新聞輿論監督張揚威力的傳媒時代,同時也是一個彰顯司法權威的司法時代。司法機關與新聞媒體打交道正在越來越趨於頻繁。司法如何直面傳媒,傳媒如何監督司法,這是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網絡輿論尤其是新聞輿論監督既要積極地有所作為,也要保持理性的心態和良好的限度感;同時,司法機關在主動接受媒體輿論監督的同時,也要妥善處理好司法與傳媒、司法審判與輿論監督的關係。而媒體的新聞輿論既要發揮滿足和保障公眾的司法知情權及表達自由,又要發揮監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建設性作用,防止出現所謂輿論審判、惡意炒作等對獨立審判和公正審判的破壞性效應。

  呼喚建設性而非破壞性的輿論監督

  審判活動本質上是一種高度理性化、專業化和程式化的判斷推理的過程,要求法官盡可能保持一種不偏不倚的中立態度,要求審判活動盡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擾和介入。如果輿論過於熱衷炒作,甚至儼然搞成“輿論審判”,就有可能誘發法官嘩眾取寵的潛在心理,同時也可能給法官造成過大的心理壓力。輿論監督要注意防止形成情緒化的“輿論審判”,“輿論審判”這種局面一旦形成其後果將可能是非常危險的。實踐中,的確有個別案件的判決是法院迫於承受過大的輿論壓力而作出的完全迎合輿論呼聲的判決。這種判決可以博得一時的“大快人心”,但其公正性是值得懷疑的。這方面的案例及教訓其實並不罕見。

  公正審判活動需要善意而非惡意的輿論環境,需要建設性而非破壞性的輿論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説,雖然快播案終將塵埃落定,而由此引發的思考仍將繼續。讓我們為快播案這樣一堂精彩的法治公開課點讚,也期望快播案式的庭審直播真正成為司法新常態。

  文/劉武俊(作者為司法部《中國司法》雜誌總編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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